散打使用方法、得分標準、判罰與勝負名次評定

 From 國際武術散打競賽規則

第四章 使用方法、得分標準與判罰

第十七條 使用方法

可以使用武術散手的各種攻防招法。

第十八條 禁擊部位
後腦、頸部、襠部。


第十九條 得分部位
頭部、軀幹、大腿。


第二十條 禁用方法
(一)用頭、肘、膝和反關節的動作攻擊對方。
(二)用迫使對方頭部先著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壓對方。
(三)用任何方法攻擊倒地方的頭部。


第二十一條 得分標準
(一)得2分
1.一方下臺,另一方得2 分。
2.一方倒地,站立者得2 分。
3.用腿法擊中對方頭部、軀幹得2 分。
4.用主動倒地的動作致使對方倒地,而自己順勢站立者,得2 分。
5.被强制讀秒一次,對方得2 分。
6.受警告一次,對方得2 分。

(二)得1分
1.用手法擊中對方得分部位得1 分。
2.用腿法擊中對方大腿得1 分。
3.先後倒地,後倒地者得1 分。
4.用主動倒地的動作致使對方倒地,而自己不能順勢站立者,得1 分。
5.運動員被指定進攻後8 秒鐘內仍不進攻,對方得1 分。
6.主動倒地3 秒鐘不起立,對方得1 分。
7.受勸告一次,對方得1 分。

(三)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顯,不得分。
2.雙方下臺或同時倒地,不得分。
3.用方法主動倒地,對方不得分。
4.抱纏時擊中對方,不得分。


第二十二條 犯規與罰則

(一)技術犯規
1.消極摟抱對方。
2.處于不利狀况時舉手要求暫停。
3.有意拖延比賽時間。
4.比賽中對裁判員有不禮貌的行爲或不服從裁判。
5.上場不戴或吐落護齒,有意松脫護具。
6.運動員不遵守禮節。

(二)侵人犯規
1.在口令“開始”前或喊“停”後進攻對方。
2.擊中對方禁擊部位。
3.用不允許的方法擊中對方。

(三)罰則
1.每出現一次技術犯規,勸告一次。
2.每出現一次侵人犯規,警告一次。
3.侵人犯規達3 次,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4.運動員故意傷人,取消比賽資格,所有成績無效。
5.運動員使用違禁藥物,局間休息時輸氧,取消比賽資格,所有成績無效。


第二十三條 暫停比賽

(一)運動員倒地(主動倒地除外)或下臺時。
(二)運動員犯規受罰時。
(三)運動員受傷時。
(四)運動員相互抱纏沒有進攻動作或無效進攻超過2 秒時。
(五)運動員主動倒地超過3 秒時。
(六)運動員由于客觀原因舉手要求暫停時。
(七)裁判長糾正錯判、漏判時。
(八)處理場上問題或發現險情時。
(九)因燈光、場地等客觀原因影響比賽時。
(十)被指定進攻超過8 秒仍不進攻時。

 


第五章 勝負與名次評定

 

 
第二十四條 勝負評定
(一)優勢勝利
1.在比賽中,雙方實力懸殊,臺上裁判員征得裁判長的同意,判技術强者爲該場勝方。
2.被重擊(侵人犯規除外)倒地不起達10 秒,或雖能站立但知覺失常,判對方爲該場勝方。
3.一場比賽中,被重擊强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達3 次,判對方爲該場勝方。

(二)每局勝負判定
1.在每局比賽結束時,依據邊裁判員的評判結果,判定每局勝負。
2.一局比賽中,一方受重擊被强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2 次,另一方爲該局勝方。
3.一局比賽中,一方2 次下臺,另一方爲該局勝方。
4.一局比賽中,雙方出現平局時,按下列順序判定勝負:
   (1) 受警告少者爲勝方。
   (2) 受勸告少者爲勝方。
   (3) 當天體重輕者爲勝方。
5.如上述三種情况仍相同,則爲平局。

(三)每場勝負判定
1.一場比賽,先勝兩局者爲該場勝方。
2.
比賽中,運動員出現傷病,經醫生診斷不能繼續比賽者,判對方爲該場勝方。
3.比賽中,因一方犯規,另一方詐傷,經醫務監督確診後,判犯規一方爲該場勝方。
4.因對方犯規而受傷,經醫務監督檢查確認不能繼續比賽者,爲該場勝方。但不得參加以後的比賽。
5.循環賽時,一場比賽中,如獲勝局數相同時,則爲平局。
6.淘汰賽時,一場比賽中,如獲勝局數相同,按下列順序决定勝負:
   (1) 受警告少者爲勝方。
   (2) 受勸告少者爲勝方。
如仍相同,則加賽一局,依次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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