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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國菁英盃國術暨舞獅錦標賽規程

壹、依    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年3月22日體委全字第1000008361 號函辦理。

貳、宗  旨:為推廣國術運動,提升國術技術水準,邀請國內外國術團體組隊參加,藉國術交流拓展體育文化外交,帶動文化觀光。結合社會及學校體育活動,讓國術傳統文化技藝持續向下紮根,提昇國術競技實力,俾利於國際武壇發揚光大。

參、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臺北市體育處、臺北市體育總會。

肆、主辦單位:中華武術總會、台北市國術會

伍、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國術協會、台北市國術會

陸、協辦單位:台北市接骨服務職業工會、中華氣功協會、中國傳統民俗療法協會、全日本少林拳武德會、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台北市惠安同鄉會。



柒、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4日(星期六、日)。

捌、比賽地點:臺北體育館一樓/四樓(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10號)。

拾壹、報名時間:2011年10月28日截止。

拾貳、報到時間:1.國外隊伍:12月2日全天。
          2.國内隊伍:12月3日上午8:00~8:30

 


拾參、競賽規程:
 (叁) 散打錦標賽大會規程
一、選手分級:每隊每級限報一人,不得跨級報名。
(一)男子

1、56公斤級:56公斤以下(含56.00公斤)
2、60公斤級:60公斤以下(56.01公斤至60.00公斤)
3、65公斤級:65公斤以下(60.01公斤至65.00公斤)
4、70公斤級:70公斤以下(65.01公斤至70.00公斤)
5、75公斤級:75公斤以下(70.01公斤至75.00公斤)
   75公斤以上 請來電洽詢

(二)女子
1、52公斤級:52公斤以下(含52.00公斤)
2、60公斤級:60公斤以下(52.01公斤至60.00公斤)
※比賽場次有限,報名額滿截止。

二、參加辦法:
(一)年齡規定:年滿18足歲,但未超過35足歲(1993~1976年),散手選手須身心健全,可以參加激烈比賽者。
(二)報名費:每人800元。(內含比賽註冊費及保險費〈保額死殘十萬元,傷害門診一萬元〉)
(三)散打選手報名時需繳交切結書,未滿20歲並須家長簽名同意,並得自行增額投保人身保險,國外選手須附居留證影本乙份。

三、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最新修訂出版之國際武術散手競賽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二)比賽制度:採單淘汰制。
(三)過磅抽籤領隊會議:12月3日8:30~9:00過磅,9:00抽籤、領隊會議,本人或代表不在抽籤現塲者由大會安排代抽。
(四)比賽規定:
   1、選手應於出賽前30分鐘接受檢錄,準備出場競賽。
   2、散手選手須赤腳、穿著背心上衣、短褲及合乎規定之裝備。

四、服裝護具:
選手必須穿戴符合國際武術散手競賽規則規定比賽服裝及護具參加比賽;穿著與比賽護具相同顏色之背心和短褲;選手須自備符合國際武術競賽規則規定之護具(含護齒、護襠、拳套、護頭、護胸),護襠必須穿在短褲內。

五、名次錄取:
1.個人獎:各級比賽給獎人數不超過參賽人數的1/2,至多取四名給獎,一~三名頒給獎牌(金牌、銀牌、銅牌)及獎狀,四名頒給獎狀。
2.團體獎:總錦標成績按各隊參加比賽選手在各級比賽中所獲成績之總合計算,各按得獎名次倒算積分,第一名再加1分(例如取4名分別為5、3、2、1)累計之。錄取團體優勝三名,頒發獎盃、獎狀。

六、審判技術人員:
(一)裁判人員:由大會籌備委員會聘任。
(二)審判委員:由大會籌備委員會聘任。

七、申訴:所有申訴案件依據競賽規則規定辦理。

八、附則: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訂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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