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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2學年度國術錦標賽競賽規程

大體總活字第1020001819

一、宗    旨:為推展大專校院國術運動,提升傳統國術技術水準,宏揚固有國粹,培養術德兼修、文武兼備的時代青年,加強校際聯誼及觀摩,調整傳統國術競賽模式,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國術委員會、中國文化大學國術學系

五、協辦單位:中國文化大學體育系、運動健康促進系、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台灣國術會、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散打搏擊協會、育達科技大學休閒運動管理學系、中華舞龍舞獅運動總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21211-12(星期三、四)      

              上午8:30-900報到(文化大學體育館2)9:20比賽開始。

七、比賽地點:中國文化大學體育館(士林區華岡路55)

八、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一學校為一單位,每單位每組(大男一般組、大女一般組)以參加一隊為限。

九、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2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02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選手102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十、競賽分組及競賽項目:

    一、競賽分組:

   ()大專男子公開組:運動相關科系、運動績優保送生、國家代表隊選            手、全國或全民運動會縣市代表選手、自願參賽者。

   ()大專女子公開組:運動相關科系、運動績優保送生、國家代表隊選            手、全國或全民運動會縣市代表選手、自願參賽者。

   ()大專男子一般組:一般大專在學學生。

   ()大專女子一般組:一般大專在學學生。

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一般組

1.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2.以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進入大專校院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學生及國民中學升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入學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3.以入學管道採計運動技能測驗或成就者。

4.曾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之本會所屬各會員學校在學學生。

5.高中職時期獲得全中運或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前八名運動員。

6.高中職及五專以上曾入選各運動種類之國家(含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錦標賽者(含世界盃、世界錦標賽、世青、世青少、亞洲盃、亞洲錦標賽、亞青、亞青少、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惟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代表隊,不涉上述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7.本會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16資格者,以及近3年內榮獲本會所辦理之大專盃國術錦標賽前3名,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8.前述「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

10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2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學系

13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5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4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6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運動技術研究所

15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學系

16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運動技術研究所、教練研究所

17

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國術系

18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競技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20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二、競賽項目:

() 傳統國術

() 傳統國術團體對戰賽

() 散打錦標賽

() 舞龍錦標賽

() 舞獅錦標賽

() 競技武術

十一、報名辦法:

(一)報名流程:

1.填表:自文到之日起至 102 11 26 日(星期二)下午 1700 止,在報名表、及報名總表上填寫各項資料(報名表依各組性別分別填寫,一個組別、性別各填寫一張)。 報名表電子檔公布網址:
https://sites.google.com/a/pccu.edu.tw/crucma/news

2.列印並回傳:填寫好報名表後將電子檔於 102 11 26 日回傳至承辦人員信箱
 rogeriaccu@gmail.com  
莊嘉仁

3.蓋章回傳:由網路列印出之填寫好的報名表,須經領隊或教練簽字,以及學務處或體育室蓋章,形成報名表正本。(各校請自行影印影本留存)

4.繳費:國術、舞龍、舞獅錦標賽、競技武術,競賽代辦費用,每隊新台幣三仟元整;不足六人之組隊,每個人500元整。團體對戰賽以每隊500元、散打項目以人計費,每人500元。匯票抬頭請開立【莊嘉仁】,隨同報名表一併繳交,否則不予受理報名。(各校請自行影印影本留存)。 (每隊係指大男公開組一隊、大女公開組一隊、大男一般組一隊、大女一般組一隊)

5.寄出:正本於 102 11 25 日(星期二)(以郵戳為憑)前,以掛號寄出或親送。 收文者:大專體育總會國術委員會。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 號(中國文化大學國術系收)

6.確認:請在報名表上附上確實具功能性之聯絡人的手機、電話、E-mail,以方便聯繫;或以電話或傳真向本單位確認。

電話:(02)2861-0511分機43405 43453

傳真:(02)2861-7084

承辦:莊嘉仁 老師

E-mailrogeriaccu@gmail.com  莊嘉仁

7.保險:請各隊需辦理隊職員相關保險,於報名時附上單據證明。

(二)隊職員:每隊可報名總領隊一人,分組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隊員不得兼任),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裁判不得擔任領隊、教練、管理等工作)

(三)裁判賽前研習:

1.各校可推薦一位具有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的國術B級裁判或其他國術協會乙級裁判,作為隨隊裁判 (如受聘者須參加賽前講習)

2.裁判賽前研習時間102 12 10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200 於體育館舉辦裁判研習。

(三)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必須提出相關證明,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十二、競賽辦法:

 ()比賽項目

 1.傳統國術:

1)個人組:分大男公開、大女公開、大男一般、大女一般共四組。

A.拳術:共分三項11類(每個項目中分類,每項目的每類各隊可派出2人數參賽,每個項目中的類組每人僅可報名1類)。

a. 傳統南拳第1類、第2類、第3

b. 傳統北拳第1類、第2類、第3

c. 傳統內家拳(太極〔1-3類〕、形意拳及八卦掌各一類)

註:各類別請參照附件四

*因歷屆拳術報名人數眾多,表演相同或相似之拳種人數常多達十數人以上,為增加競賽公正性,大會將依拳種之相同或相似性進行獨立取名。因此,報名拳術項目請註明所屬拳術拳種及拳名,如北拳:螳螂拳/力劈,南拳:洪家拳/虎鶴雙形,內家拳:太極拳/楊氏太極拳。請勿含糊申報長拳、南拳、少林拳。當同一或相似拳種報名人數達 10 人以上時,將獨立比賽,如螳螂拳/力劈、螳螂拳/摘要等拳達 10 人,螳螂拳成一組單獨競賽。

*如單項類組人數不足4人,將與同項目類組併組 。

B.器械組:共分五項7類(分大男公開、大女公開、大男一般、大女一般共四組;每人僅可報名一項,每隊每項目()報名最多以2人為限,其他器械三項每隊每項可報名2人)。   

a.

b.

c.

d.

e.其他器械(3) 各類別請參照附件四

1. 其他長器械(大刀、斬馬刀、掃刀、三叉、丈二等)

            2. 其他短器械(扇子、雙節棍、苗刀、雙刀、雙劍、雙匕首等)

            3. 軟器械(繩鏢、流星錘、九節鞭〔單或雙〕、三節棍等)

2)對練組:共分兩項,分大男公開、大女公開、大男一般、大女一般共四組;每項限2-3人,每隊每項目可報名二組,男女混合列為男子組,公開與一般組混合列為公開組。對練須依人數上場。

A.拳術對練

B.器械對練(徒手與器械對練視為器械對練)

3)團練組:共分兩項,分大男公開、大女公開、大男一般、大女一般共四組;每項限4-8人上場,每隊每項目可報名二組,男女混合以人數多寡列組(男女人數相同時列為男子組),公開與一般組混合列為公開組

A.拳術團練

B.器械團練

 

    備註:

(1)   傳統國術項目第一輪採資格賽方式進行,以傳統五角裁判以十分制判分。各組晉級第二輪決賽人數為48人(單組人數達16人以上,取前8名進入晉級對戰賽;單組人數在9-15人,取4人進入對戰賽),對戰採單淘汰方式進行組合。單組人數達4-8人,直接進行對戰決賽 (種子選手抽籤產生)。內家拳組,在不影響雙方選手演練情況下,裁判長可以決定兩名選手同時上場。

(2)如單項類組人數不足4人,將與同項目類組併組 。

(3)團練每組限定報名4-8人,限4-8人出場,人數與名單不符將取消參賽資格。

(4)其餘國術競賽辦法,請詳閱(附件一)傳統國術比賽規則。

 

2. 團體對戰賽:

團體對戰賽,每隊5(分公開與一般組,分男子組與女子組),五人分別演練(南拳、北拳、長兵、短兵、其他器械)每人各一套,各隊自行編排選手出場名單,抽籤後與另一隊進行晉級對戰),五戰三勝隊伍晉級。每校限報名男子與女子各1隊。當天現場申報各項套路名稱與初場選手名單。

組織圖組織圖組織圖組織圖組織圖

備註: 公開組選手不能與一般組選手混搭參賽。

3.散打錦標賽: 分大專男子組、大專女子組,每校每量級限報名2人。

大專男子組區分:

56 公斤級以下

60 公斤級(>56kg-<60kg

65 公斤級(>60kg-<65kg

70 公斤級(>65kg-<70kg

75 公斤級(>70kg-<75kg

80 公斤(>75-<80kg

該量級不足2人即取消比賽

 

大專女子組區分:

48 公斤級以下

52 公斤級(>48kg-<52kg

56 公斤級(>52kg-<56kg

60 公斤級(>56kg-<60kg

65 公斤級(>60kg-<65kg

該量級不足2人即取消比賽

 

4.舞龍錦標賽: 不分男女與甲乙組,每校每項限報名一組。

(1) 自選套路

(2) 規定套路

 

5.舞獅錦標賽: 不分男女與甲乙組,每校每項限報名一組。

(1)會獅規定套路雙獅組

(2)會獅規定套路四獅組

(3)會獅擂台組

(4)北獅(規定、自選套路,使用品字型公用方桌,每張80公分高,150公分見方)

每項比賽報名隊數不足四隊,主辦單位有權取消該項比賽。

(5)南獅傳統 (比賽時間5-6分鐘)

 

6.競技武術:共分三組(每人僅可報名一組,每隊每組報名最多以七人為限,不分公開、一般組,分男女組)。競賽分項辦理;可分個人及全能給獎。

*參賽運動員必須根據競賽規則和規程要求選擇難度,依規定填報「自選套路難

度登記及評分表」(創新難度的分值應計算在難度分值以內),確定該運動員比

賽套路的起評分,並將確認的表格經教練員簽字後於賽前 10 天(以到達郵戳為

準)寄到主辦單位。

1)長拳組

A.長拳

B.

C.

D.

E.

2)南拳組

A.南拳

B.南棍

C.南刀

3)太極拳組

A.太極拳

B.太極劍

十三、比賽抽籤:

() 日期:102 11 30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二)地點:文化大學體育館603會議室。

(三)未到場參加抽籤者,由承辨學校代抽,不得異議。

十四、領隊會議:

(一)日期:102 11 30日(星期五)下午 100

(二)地點:文化大學體育館四樓國術學系。

(三)由總領隊代表參加會議。在會議中,每隊只限總領隊有發言權與表決權。如非總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分組領隊、教練、管理,則不得提出各項相關問題之異議。

(四)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五)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

(六)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則」規定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五、競賽規定事項:

(一)選手報到:1021211日上午8:00-8:40在體育館二樓大廳報到。

(二)開幕典禮:1021211日(星期三)上午11時,在文化大學體育館2樓舉行,請各單位穿著整齊之運動服裝準時參加。

(三)頒獎典禮:各項比賽全部賽程結束隨即舉行。

(四)運動員應提前二十分鐘到場並準備出場比賽,以大會時間為準(逾時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五)運動員出場比賽時,應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院校學生攜帶軍人身份補給證)以備臨時檢驗,未攜帶者不准出場比賽。

(六)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准出場比賽。

(七)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逾時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八)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裁決為終決。

十六、獎勵:

(一)個人及對練頒發獎狀;團練、團體對戰組頒發獎狀及獎盃。

(二)個人獎:各組報名隊(人)數在18隊(人)(含)以上時取優勝前6名;8-17隊(人)時取4名;5-7隊(人)取3名;3-4隊(人)取2名;2隊(人)取1名。

十六、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場比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頒發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發生選手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除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各項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身分證明如有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其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查驗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請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一)、(二)、(三)條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單位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十七、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教練或管理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教練或管理簽名蓋章後,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作為大會獎品費用。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八、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九、附件:

    附件一、傳統國術比賽簡易規則

附件二、大專散打錦標賽辦法

附件三、龍獅錦標賽競賽辦法

附件四、傳統國術比賽套路分類項目參考對照表。

    附件五、102年大專盃國術錦標賽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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