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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100年度全國風城盃國武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據:本委員會100年度計畫辦法實施。

          新竹市體育會100年3月30日竹市(100)體成自第1000000151號函會議決議實施

二、宗旨:(一)為推廣國際指定套路,響應全民運動,並培育優秀選手,參加年度各項競賽以取得良好成績. 

         (二)選拔100年全國運動會代表隊,為市爭取最高榮譽。

三、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

四、承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國武術競技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

                 新竹市體育場

                 國立交通大學散打搏擊隊

                 新竹市私立光復中學散打搏擊隊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9日(星期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止。

七、過磅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8日(星期六),下午2:00至下午5:00止。

八、比賽地點:新竹市立體育館1樓  籃球場(新竹市公園路295號)。

九、組隊規定:各地國武術團體、機關、學校等皆可自由組隊參加。

十、參加資格:選拔組:至2011年8月25日,已入籍新竹市滿三年,並已滿18歲者。

                        市長盃組:不限齡,請各位參賽者自評身心狀況決定是否參賽。

十一、比賽項目:

(一)散手擂臺賽:

量級區分:

1.男性—依體重分十級:

   (1)第ㄧ級:體重在48公斤以下。

   (2)第二級:體重在48.1至52公斤。

   (3)第三級:體重在52.1至56公斤。

   (4)第四級:體重在56.1至60公斤。

   (5)第五級:體重在60.1至65公斤。

   (6)第六級:體重在65.1至70公斤。

   (7)七級:體重在70.1至75公斤。

   (8)第八級:體重在75.1至80公斤。

   (9)第九級:體重在80.1至85公斤。

   (10)超重量級:體重在90公斤以上。

 

2.女性—依體重分七級:

    (1)輕丙級:體重在46公斤以下。

    (2)輕乙級:體重在46.1至50公斤。

    (3)中丙級:體重在50.1至54公斤。

    (4)中乙級:體重在54.1至58公斤。

    (5)重丙級:體重在58.1至62公斤。

    (6)重乙級:體重在62.1至66公斤。

    (7)超重量級:體重在66.1公斤以上。

說明:

1.分組:區分為青少年組(17歲以下)、社會組。每對每組男、女子個量級均以一人為限,兩人以上時需分A.B兩隊。

2.參加比賽之隊員均須於賽前(報到時)按規定過磅凡體重不合註冊之級別規定或不參加過磅者,不得參加比賽。

3.散手擂台比賽採單淘汰制。(一場三局,每局兩分鐘,採三戦兩勝制)

     (二)傳統指定套路:(幼幼、1-2、3-4、5-6) 

           簡易拳、忠義拳、鶴形拳、洪門棍、洪門刀、羅漢十八掌 

     (三)傳統國術套路:南派、北派、內家(形意、八卦、太極)器械不規定軟硬

        1.團練組:(4人組) 區分(拳術團練) (器械團練)

          (1)拳術 (幼幼國小 國中 高中以上)

          (2)器械 (幼幼國小 國中 高中以上)

2.對 練:(不分男女) (幼幼 國小 國中 高中以上)

3.單 練:拳術、器械

4.組別:

(1)幼幼組 (國小一~二年級、三~四年級、五~六年級分組)

(2)國中組:   (3)高中組:  (4)大專組

(4)青年組:(45歲以下)      (5)壯年組:(45歲以上)     

(6)長青組:(60歲以上)

5.項目:

       (1)男子拳術組(南拳、北拳)     (2)女子拳術組(南拳、北拳)

       (3)男子器械組(長器械、短器械) (4)女子器械組(長器械、短器械)

       (5)男子雜兵組                   (6)女子雜兵組 

       (7)男子內家拳組                 (8)女子內家拳組

       (9)男子內家組 (長器械、短器械)   

 (10)女子內家組 (長器械、短器械)

 (四)競技武術套路:

           1.自選套路、甲組套路(南拳全能、新三項、舊三項、太極全能) (不限年齡)

           2.乙組套路、武術基本拳、三路長拳等(限國中以下)

           3.ㄧ路長拳(限國小以下)

           4.組別:

             (1)幼幼組   (2)國小組:一至三年級、四至六年級   

             (3)國中組:男子組、女子組 (4)高中組:男子組、女子組

  說明:

1.選手參賽項目不限。

2.雜兵(除了刀、槍、劍、棍外)統稱 大刀另立,所有項目若人數不足,必要時採組別、男女、套路合併 (單項取分)

十二、比賽規則:

(一)擂台賽採用亞運會散手擂台競賽規則。

(二)傳統套路採用中華民國國術總會競賽規則。

規定事項:1.各代表隊選手報名參項目,每一選手限報一項組。

             2.套路與散手選手不得跨項報名。


十三、100全國運動會本市代表隊選拔辦法及資格入選資格:

 (一)符合100全國運動會之規定項目

1.戶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3 年以上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97年9月7日為準】。

2.年齡規定:散手選手須年滿18足歲,但未超過35足歲(民國65年10月22日以後出生至民國82年10月22日以前出生)。

3.會員規定:代表隊選手須為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會籍資格。


(二)散手擂台選拔量級

1.男子組

(1)56公斤級:56公斤以下(含56.00公斤)

(2)60公斤級:60公斤以下(56.01公斤至60.00公斤)

(3)65公斤級:65公斤以下(60.01公斤至65.00公斤)

(4)70公斤級:70公斤以下(65.01公斤至70.00公斤)

(5)75公斤級:75公斤以下(70.01公斤至75.00公斤)

2.女子組

(1)52公斤級:52公斤以下(含52.00公斤)

(2)60公斤級:60公斤以下(52.01公斤至60.00公斤)

成績列第一名為正選選手,第二名為候補選手。

       3.註冊人數:每單位最多可註冊散手男選手4人、女選手2人參加此項目。

       4.最後由本會選訓小組許金隆主任委員召開會議,選派成績績優的四位男選手及兩位女選手,代表本市參加100年全國運動會。(成績績優是以選手們參加歷年來由總會所辦理的全國性武術散打錦標賽成績作為考查)


十四、報名方式:

請填寫報名表乙份、兩吋半身照片兩張、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每位選手須酌收報名費300元整

截止日期:民國100年5月15日以前(以郵戳為憑)或以電子檔寄件按規辦妥報名手續。

報名地址:請寄至新竹市博愛街2-49號

聯 絡 人:林嘉富先生  手機:0938-842600  /  0985-499846 / E-mail:s83525@yahoo.com.tw


十五、獎勵:

(一)     個人獎:依男女分組,每項個取最高分之前一至四名,分別發給獎牌、獎狀,不足十人時,六至九人取前三名,四至五人取前兩名,二至三人取一名。

(二)     團體錦標獎:各單項前四名按5、3、2、1計算,前三名按4、2、1計算,前二名按3、1計算,前一名按2計算,各取總分最高之前三隊分別頒贈大型冠、亞、季軍獎盃一座及獎狀一張

(三)     傑出教練獎:散手與套路團體錦標冠軍隊伍,頒贈該隊教練。


十六、競賽秩序:各項比賽秩序,均由大會編定之。


十七、參加辦法:

(一)    每隊視參加賽員人數,得設領隊、教練、管理(賽員不得兼任)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二)    賽員報到時間定於民國100年5月29日上午8:00在比賽場地辦 理報到。

(三)    領隊會議與裁判會議定於100年5月29日上午8:30召開,地點與比賽場地同。

(四)    比賽期間各賽隊交通(除午餐外)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五)    大會裁判及職員均不得兼任其他各單位之職務。

(六)    所有參加人員大會均統一加保意外險新台幣100萬醫療險新台幣10萬元。

(七)    未參加抽籤者,由仲裁委員會召集人或裁判長承辦單位帶抽不得異議。


十八、賽員應行注意事項:

(一)    賽員需照大會規定之時間,隨同各單位團體到場報到,並接受大會檢查及分組。

(二)    賽員需服從裁判之判定及指導。

(三)    賽員應出規定之服裝,否則不准登場比賽並視同棄權。

(四)    服裝及器材:

1.  套路比賽選手需穿著國際武術比賽之服裝參加比賽。

2.  套路比賽選手需自備比賽之器材。

3.  散手比賽選手需穿著國際散打比賽之服裝及護具參加比賽。

4.  散手比賽選手需自備全套護頭護胸護腿護齒護檔護腳等裝備。

5.  散手比賽選手需準備兩套比賽服裝(紅黑各一套) 。


十九、參加單位應行遵守事項:

(一)各代表隊,應依大會之規定攜帶具照片之身分識別證件,準備報到。

(二)各單位代表隊應每場比賽前十五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位置,並應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凡昱規定時間為出場比賽者做棄權論。

(三)罰責:

1.  如有不符合規定之選手出場比賽時,一經察覺及停止該選手繼續比賽,該選手賽員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函請紀律委員會議處。

2.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或侮辱裁判等情節發生時,除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紀律委員會議處。

 

二十、其他: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事實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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