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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第六屆陽明盃散打搏擊錦標賽競賽規則

規則依據:依據<2005年國際武術聯合會最新武術散手競賽規則>加以修改

第一章 競賽總則


第一條 競賽性質

個人比賽(採積分制分出團體名次,但僅採記報名團體組選手之名次)
本次女子組賽事成績不列入團體積分計算

第二條 競賽辦法

(一) 該量級僅三人時方採用循環賽制、四人以上則採淘汰賽制。
(二) 每場比賽原則採用三局兩勝制,每局進行與休息之時間詳見第十條第五項。
第三條 資格審查
(一)運動員必頇持有所代表國家戶地區的護照。
(二)運動員的參賽年齡為15~38周歲。
(三)運動員必頇有參加該次比賽填具切結書。

參賽資格:於今年民國一百年五月七號止,需年滿十五歲至三十八歲、不具以下身份(本賽事定位為乙組推廣活動,男子組選手凡具國手資格或全中運、全大運、全運會等比賽前六名,中華民國武術總會、中華武術散打搏擊協會、台灣省國術會舉辦的全國賽事前三名,或具中華武術散打搏擊協會黑帶二段以上,歷屆陽明盃各量級得過第一名者,女子組選手曾獲得全國錦標賽前兩名或段數兩段以上者不分在學人士、社會人士均可參加。

註:陽明地主隊不在上述限制中。

第四條 體重分級(允許±300公克)

<男子組>
(一)56公斤級(56公斤以下)
(二)60公斤級(超過56公斤,60公斤以下)
(三)65公斤級(超過60公斤,65公斤以下)
(四)70公斤級(超過65公斤,70公斤以下)
(五)75公斤級(超過70公斤,75公斤以下)
(六)80公斤級(超過75公斤,80公斤以下)
(七)超重量級(超過80公斤)
<女子組>
1. 45公斤級:45公斤以下(45.00公斤以下)
2. 48公斤級:48公斤以下(45.01公斤~48.00公斤)
3. 52公斤級:52公斤以下(48.01公斤~52.00公斤)
4. 56公斤級:56公斤以下(52.01公斤~56.00公斤)
5.重量級:超過56公斤(56.01公斤~65.00公斤)
※若56公斤級以上及重量級此二報名級別僅有一名選手參加,則該選手即為該量級之冠軍,惟此條件下之冠軍選手仍需進行考驗對抗賽。

第五條 稱量體重

(一) 稱量體重需在審判委員的監督下,由裁判組監督指派專業人員負責。
(二) 經資格審查合格後,方可參加稱量體重。稱量體重時必頇攜帶本人護照或身份證﹙外國人可用學生證.居留證﹚,學生可用學生證,中華武術散打搏擊協會成員可使用段級證。
(三) 運動員必頇按照大會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稱量體重。稱量體重時為上身裸體或只穿短褲。(女運動員可穿緊身內衣)。
(四) 第一次秤重未過者可在檢錄時間內自行調整體重至比賽量級之範圍後再至報到處秤重,若仍未過者即當場失去比賽資格。

第六條 抽籤

(一)抽籤將先於賽前一周於中華散打搏擊協會進行,賽程將於抽籤完後公布。
(二)抽籤由最輕量級開始,如該級別只有一個人,則不能參加比賽。女子組若僅一人參加某量級,此選手將併於下一量級。

第七條 服裝道具

(一) 運動員必頇穿載大會指定九日山護頭、護胸。運動員需自備護齒、護檔(護檔需穿在短褲內)。比賽的護具分紅、黑兩種顏色。拳套大會提供,護腳脛、護腳背可不穿。
(二) 運動員必頇穿戴與比賽護具顏色相同的背心和短褲(女運動員穿緊身內衣)或中華武術散打搏擊協會道服。
(三) 倘若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則將對違規的選手進行規勸,若仍強行上場則給予警告並予以扣分處置。

第八條 競賽中的禮節

(一) 介紹運動員時,運動員向觀眾行抱拳禮。
(二) 每局比賽開始前,運動員相互行抱拳禮。
(三) 宣布結果時,運動員交換站位,宣布結果後,運動員先相互行抱拳禮,再同時向台上裁判員行抱拳禮,裁判員回禮;然後向對方教練員行抱拳禮,教練員回禮。
(四) 邊裁判員換人時,互相行抱拳禮。

第九條 棄權
(一) 過磅體重與報名量級不符之選手,大會一律視為棄權論。恕不退還報名與保險費用。本比賽不開放跨量級比賽,請選手格外注意。

(二) 比賽期間,運動員因傷病(需有大會醫務組出具的診斷證明)等情事無法參加以後的比賽,視為棄權論。但已進入名次的成績仍有效。
(三) 比賽進行時,運動員實力懸殊,為保護本方運動員的安全,教練員可舉棄權牌表示棄權,運動員也可舉手要求棄權。
(四) 不能按時參加稱量體重,於8:20分前3次點名未到或點名後擅自離開,不能按時上場者,做無故棄權論。
(五) 比賽期間,運動員無故棄權,取消本人全部成績。

第十條 競賽中的有關規定

(一) 會場執行裁判人員應集中精力,不得與其他人員交談,未經裁判長許可不得離開席位。
(二) 運動隊必頇遵守規則,尊重和服從裁判。在場上不准有吵鬧、謾罵、甩護具等任何表示不滿的行為。每場比賽為宣布比賽結果前,運動員不得退場(因傷急救者除外)。
(三) 比賽時教練員和本隊醫生坐在指定位置。局間休息時。允許給運動員按摩和指導。
(四) 運動員嚴禁使用興奮劑,局間休息時不能輸氧。
(五)比賽時間
1. 男子組:初賽與複賽每場淨打2分鐘。
      準決賽三局兩勝制每回合毛打1分30秒,休息30秒。
      決賽三局兩勝制每回合毛打2分鐘,休息45秒。
※ 男子組準決賽時間將視大會流程調整,請注意大會發布。
2. 女子組:每回合三局兩勝制每回合毛打1分30秒,休息30秒。

第三章 使用方法、得分標準與判罰

第十四條 使用方法可以使用武術散手的各種攻擊招法。

第十五條 禁擊部位
後腦、頸部、襠部。


第十六條 得分部位
頭部、軀幹、大腿。


第十七條 禁用方法

(一) 用頭、肘、膝和反關節的動作攻擊對方。
(二) 用迫使對方頭部先著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壓對方。
(三) 用任何方法攻擊倒地的頭部。

第十八條 得分標準

(一) 得2分
1. 一方下台,另一方得2分。
2. 一方倒地,站立者得2分。
3. 用腿法擊中對方頭部、軀幹得2分。
4. 用主動倒地的動作致使對方倒地,而自己順勢站立者,得2分。
5. 被強制讀秒一次,對方得2分。
6. 受警告一次,對方得2分。
(二) 得1分
1. 用手法擊中對方得分部位得1分。
2. 用腿法擊中對方大腿得1分。
3. 先後倒地,後倒地者得1分。
4. 用主動倒地的動作致使對方倒地,二自己不能順勢站立者,得1分。
5. 運動員被指定進攻後8秒鐘內仍不進攻,對方得1分。
6. 主動倒第3秒鐘不起立。
7. 受勸告一次,對方得1分。
(三) 不得分
1. 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顯,不得分。
2. 雙方下台或同時倒地,不得分。
3. 用方法主動倒地,對方不得分。
4. 抱纏時擊中對方,不得分。

第十九條 犯規與罰則

(一) 技術犯規
1. 消極摟抱對方。
2. 處於不利狀況時舉手要求暫停。
3. 有意拖延比賽時間。
4. 比賽中對裁判員有不禮貌的行為或不服從裁判。
5. 上場不戴或吐落護齒,有意鬆脫護具。
6. 運動員不遵守禮節。
(二) 侵人犯規
1. 在口令“開始”前或喊“停”後進攻對方。
2. 擊中對方禁擊部位。
3. 用不允許的方法擊中對方。
(三) 罰則
1. 每出現一次技術犯規,勸告一次。
2. 每出現一次侵人犯規,警告一次。
3. 侵人犯規達3次,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4. 運動員故意傷人,取消比賽資格,所有成績無效。
5. 運動員使用違禁藥物,局間休息時輸氧,取消比賽資格,所有成績無效。

第二十條暫停比賽

(一) 運動員倒地(主動倒地除外)或下台時。
(二) 運動員犯規受罰時。
(三) 運動員受傷時。
(四) 運動員相互抱纏沒有進攻動作或無效進攻超過2秒。
(五) 運動員主動倒地超過3秒。
(六) 運動員由於客觀原因舉手要求暫停時。
(七) 裁判長糾正錯誤,漏判時。
(八) 處理場上問題或發現險情時。
(九) 因燈光、場地等客觀原因影響比賽時。
(十) 被指定進攻超過8秒仍不進攻時。


第四章 勝負與名次評定


第二十一條 勝負評定

(一) 優勢勝利
1. 在比賽中,雙方實力懸殊,台上裁判員徵得裁判長的同意,判技術強者為該場勝方。
2. 被擊中(侵人犯規除外)倒地不起達10秒,或雖能站立但知覺失常,判對方為該場勝方。
3. 一場比賽中,被重擊強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達2次,判對方為該場勝方。
(二) 每局勝負判定
1. 在每局比賽結束時,依據邊裁判員的評判結果,判定每局勝負。
2. 一局比賽中,一方受重擊被強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2次,另一方為該局勝方。
3. 一局比賽中,一方2次下台,另一方為該局勝方。
4. 一局比賽中,雙方出現平局時,按下列順序判定勝負:
(1) 受警告少著為勝方。
(2) 受勸告少著為勝方。
(3) 當天體重輕者為勝方。
5.如上述三種情況仍相同,則為平局。
(三) 每場勝負判定
1. 一場比賽,先勝兩局者為該場勝方。
2. 比賽中,運動員出現傷病,經醫生診斷不能繼續比賽者,判對方為該場勝方。
3. 比賽中,因一方犯規,另一方詐傷,經醫務監督卻診後,判犯規一方為該場勝方。
4. 因對方犯規而受傷,經醫務監督檢查確認不能繼續比賽者,為該場勝方。但不得參加以後的比賽。
5. 循環賽時,一場比賽中,如獲勝局數相同時,則為平局。
6. 淘汰賽,一場比賽中,如獲勝局數相同,按下列順序決定勝負:
(1) 受警告少著為勝方。
(2) 受勸告少著為勝方。
如仍相同,則加賽一局,依次類推。

第二十二條 名次評定

(一) 個人名次
1. 淘汰賽時,直接產生名次。
2. 循環賽時,積分多者名次列前,若兩人或兩人以上積分相同時,按下列順序排列名次:
(1) 負局數少者列前。
(2) 受警告少者列前。
(3) 受勸告少者列前。
(4) 體重輕者列前(以抽籤體重為準)。
上述四種情況人相同時,名次並列。
(二) 團體名次
1. 名次分
(1) 各級別錄取前八名時,分別按9、7、6、5、4、3、2、1的得分計算。
(2) 各級別錄取前六名時,分別按7、5、4、3、2、1的得分計算。
2. 積分相等時的處理辦法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團體分數相等時,按下列順序排列名次:
(1) 按個人獲得第1名的隊名次列前,如在相等時,按個人獲得第2名多的隊名次列前,依次類推。
(2) 受警告少的隊名次列前。
(3) 受勸告少的隊名次列前。
如以上幾種情況仍相等時,名次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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