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0一年新竹縣縣長盃跆拳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壹、宗 旨:推展全民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發蓬勃、積極進取之精神。
貳、指導單位: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参、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
肆、協辦單位:新竹縣議會、新竹縣海軍陸戰隊退伍軍人協會
伍、承辦單位:新竹縣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
陸、比賽日期:六月十六日(六)至十七日(日)
柒、比賽地點:新竹縣立六家國中體育館
捌、比賽區分:
一、品勢項目:區分為國小男、女生低、中、高年級組各二組,國中男、女生組各一組,高中社會男、女子組各一組。
※低年級為國小一、二年級;中年級為國小三、四年級;高年級為國小五、六年級。
二、對練項目:區分為國小男生組、女生組各12量級,國中男生組、女生組各10量級,高中社會男子組、女子組各8量級(體重區分如附表一),每隊每量級以參加一名為限。
玖、選手資格:參加比賽之選手須為本縣縣民(戶籍須為新竹縣)或就讀本縣之學校。
拾、報名手續: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1年5月25日(星期五)止(以收件日為止,不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報名地點:新竹縣湖口鄉愛勢村貴州二街13號 張添煜 收0916-668971。
三、報名費:品勢項目每人四佰元整,多參加一項目多一佰元整;對練項目每人四佰元整,於報名時一併繳交,否則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四、報名表右下角須加蓋報名單位章,否則亦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拾壹、比賽規則及方式:
一、採用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現行之競賽規則。
二、對練項目:採單淘汰賽制進行。
三、品勢項目:採評分制進行(預賽取前八名進入決賽),取至小數點二位,同分比較小數點第三位,依此類推。
(一)小男、女低年級組(國小一、二年級):
1、男生個人組: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五章。
2、女生個人組: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五章。
3、男女混雙組(兩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六章。
4、男生團體組(三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七章。
5、女生團體組(三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七章。
(二)小男、女中年級組(國小三、四年級):
1、男生個人組: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五章。
2、女生個人組: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五章。
3、男女混雙組(兩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六章。
4、男生團體組(三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七章。
5、女生團體組(三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七章。
(三)小男、女高年級組(國小五、六年級):
1、男生個人組: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五章。
2、女生個人組: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五章。
3、男女混雙組(兩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六章。
4、男生團體組(三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七章。
5、女生團體組(三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七章。
(三)國中男、女組:
1、男生個人組: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五章。
2、女生個人組: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五章。
3、男女混雙組(兩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六章。
4、男生團體組(三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七章。
5、女生團體組(三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七章。
(四)社會男、女組:
1、男生個人組: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五章。
2、女生個人組: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五章。
3、男女混雙組(兩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六章。
4、男生團體組(三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七章。
5、女生團體組(三人):預賽-太極四章;決賽-太極七章。
拾貳、領隊會議及抽籤:民國101年6月8日(星期六)上午十一點,假忠誠跆拳道新豐訓練中心會議室舉行領隊會議及抽籤(未出席者由本會代抽)。地址:新豐鄉松林村七鄰16號,電話:0916-668971。
拾参、大會裁判:由本委員會選聘,另函發佈之。
拾肆、獎勵:
一、對練項目:
(一)個人成績:各組各量級錄取成績前三名,各頒金、銀、銅獎牌乙面(銅牌二名)及獎狀乙紙。
※本錦標賽國小男生、女生組各量級第一名,為101年全國少年跆拳道錦標賽新竹縣代表隊選拔賽資格之選手。
(二)團體成績:每組取前四名(冠、亞、季、殿)各頒贈獎盃乙座。
(三)團體成績計分法:每面金牌得七分;每面銀牌得三分;每面銅牌得一分。
※以各單位積分多寡決定優勝之團體名次,若單位積分相同,則以金牌數量較多者為優勝。金牌數量亦相同,則比較銀牌,銅牌次之。再之,則以單位選手總勝場數做比較,勝一場一分,種子籤之選手視同勝一場。
※各組報名隊數三隊以下只錄取第一名;報名達(含)五隊只錄取前二名;報名達(含)七隊只錄取前三名;報名達八隊(含)以上則錄取前四名。
二、品勢項目:各組錄取成績前三名,前四名各頒金、銀、銅獎牌乙面及獎狀乙紙。
拾伍、報到與過磅:
一、各參加比賽之代表隊領隊或教練須在六月十六日(星期六)七點三十分,至比賽場地向競賽組報到,同時領取秩序冊。
二、六月十六日(星期六)上午十一點三十分整過磅,上午十二點三十分整過磅完畢,過磅應為一次,若選手第一次沒有通過,可在限制時間內再過磅一次,逾時則以棄權論之。
拾陸、一般規定:
一、比賽場地內除指導教練一名及當場比賽選手一名外,其他人員不得逗留在指導席上參觀或助陣加油,違者依競賽規程有關條文主審有權力裁決該選手不合情宜之犯規行為,警告乙次。
二、嚴禁選手靜坐場內抗議申訴,以維護比賽秩序進行,如有違背規定,大會將不接受該項申訴,並取消該選手二年不得參加國內外各項比賽資格。
三、參加比賽選手憑【會員證】進場比賽,報到時交檢錄組登記檢查服裝,於此比賽時交記錄組查驗。
四、參加比賽選手應於賽前一小時到達比賽場地,如經唱名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之。
五、在比賽進行中如選手另一方棄權時,對方選手應進入場內由主審宣判得勝後始算確定得,如勝方選手未按規定進入場內經主審宣判獲勝,則視同棄權論。
六、參加比賽一切經費各隊自理,並請自備隊旗,以開(閉)幕典禮。
七、比賽選手由各隊自行辦理【意外平安保險】。
拾柒、競賽規定:選手過磅時男生以赤足及裸身著短褲為基準,女生以輕便服為基準,各選手應攜帶【會員證】過磅,逾時均以自動棄權論之。
拾捌、競賽服裝及護具之規定:參加比賽之選手請自備護具,一律穿著全國跆協認可之道服。
拾玖、申訴:
一、大會設仲裁委員會,負責審理裁決競賽申訴案件。
二、比賽進行中如有疑義,得使用大會規定之申訴書,提出抗議之教練須經領隊同意提交申訴書,同意繳交申訴金新台幣參仟元整。正式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立即召開會議審理,並於下場競賽開始前以書面公佈審理之結果。
三、申訴成立則退回申訴金,否則該申訴金充做大會基金。
四、仲裁委員會裁決賽程抗議事項之措施。
(一)如係嚴重而故意之誤判。
1、更正錯誤。
2、追究失職之裁判,並取消其裁判資格。
(二)如係評分表之計算錯誤或競賽規則不熟悉,裁判疏忽之誤判。
1、更正錯誤。
2、追究失職之裁判並暫停一年其擔任全國性之競賽裁判權利。
五、仲裁委員會審理抗議事項之判決乃為最後之決定,不得再提出上訴。
六、凡未按大會規定提出申訴而阻礙競賽進行之運動選手及隊職員,均一律取消個人及團體所得之比賽成績。
七、對運動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十分鐘,檢附申訴書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如發現冒名頂替或降級、越級者,除當場向裁判長報告外,同時仍應檢附申訴書向大會提出申訴,一經查明證實得取消個人及其所屬團體所獲得比賽之成績。
八、比賽進行中任何一員均不得向裁判人員當面質詢,除不予受理外,並視違規情節輕 重得交大會仲裁委員會議議處。
貳拾、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大會召開會議修正之。
貳拾壹、本辦法呈報新竹縣體育會核備後實施之。
(附件一) 體重區分表
國小男生組 |
國小女生組 |
國中男生組 |
國中女生組 |
23-25公斤級 |
23-25公斤級 |
45公斤級 |
42公斤級 |
25-27公斤級 |
25-27公斤級 |
48公斤級 |
44公斤級 |
27-29公斤級 |
27-29公斤級 |
51公斤級 |
46公斤級 |
29-31公斤級 |
29-31公斤級 |
55公斤級 |
49公斤級 |
31-34公斤級 |
31-34公斤級 |
59公斤級 |
52公斤級 |
34-37公斤級 |
34-37公斤級 |
63公斤級 |
55公斤級 |
37-40公斤級 |
37-40公斤級 |
68公斤級 |
59公斤級 |
40-44公斤級 |
40-43公斤級 |
73公斤級 |
63公斤級 |
44-48公斤級 |
43-46公斤級 |
78公斤級 |
68公斤級 |
48-53公斤級 |
46-50公斤級 |
78公斤以上 |
68公斤以上 |
53-58公斤級 |
50-54公斤級 |
|
|
58-68公斤級 |
54-64公斤級 |
|
|
高中社會男子組 |
高中社會女子組 |
54公斤級 |
46公斤級 |
58公斤級 |
49公斤級 |
63公斤級 |
53公斤級 |
68公斤級 |
57公斤級 |
74公斤級 |
62公斤級 |
80公斤級 |
67公斤級 |
87公斤級 |
73公斤級 |
87公斤以上 |
73公斤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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