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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體總輔字第1010000962號
主旨:檢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度輔導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辦理教練、裁判講習與授證實施計畫」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度輔導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遴選教練、裁判出國參加講習會實施計畫」,請 查照。
申請項目及資格:
(一)參加國際(含亞洲)運動總會主辦或承辦之教練或裁判講習會或研習會者。
- 持有該運動種類國家(A)級運動教練證,且擔任該運動種類教練工作,現仍從事教練工作者。
- 持有該運動種類國家(A)級運動裁判證,且擔任該項運動種類裁判工作,現仍從事裁判工作者。
- 如屬國內新興運動項目,因規定年限或實際狀況尚未有國家(A)級運動教練(裁判)證者,得另案申請並經審查後,由其所屬最高等級之運動教練(裁判)參加。
(二)參加國際(含亞洲)運動總會主辦之國際裁判考試,需具備基本外語溝通能力,且持有國家級運動裁判證者
獲本項補助出國參加講(研)習會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出國人員應於返國2週內,提出返國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目的、講(研)習日誌、講(研)習課程內容、授證過程、考核、心得、檢討及建議等。2人以上同時出國參加同一講(研)習會時,應個別撰寫報告。
(二)協助擔任該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教練、裁判講習會之講座或推展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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