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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術摔跤比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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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條  摔跤比賽以發揚中華傳統摔跤武術為目的,藉由比賽以提高摔跤技術水準,並使摔跤武術運動國際化。

第二章  通   則

第二條  比賽類別與比賽制度
一、比賽類別分為個人賽、團體成績累計賽及團體代表賽三類。
(一)個人賽:以個人在所屬級別內比賽所得的成績,排定個人名次。
(二)團體成績累計賽:以每個團體所有運動員獲得個人名次的積分總和,排定團體名次。
(三)團體代表賽:每個團體選派固定人數參與團體代表賽,以團體比賽所得的成績,排定團體名次。
二、比賽可採單循環制、雙循環制、單淘汰制、雙淘汰制或混合制等制度。
第三條  年齡分組與體重級別
一、年齡分組
(一)少年組:年滿12足歲至未滿15歲。
(二)青年組:年滿15足歲至未滿18歲。
(三)成年組:年滿18足歲以上。
(四)以上各組皆分為男子組及女子組。
二、體重級別
(一)少年男子組體重分為下列十級:
1.第一級─38kg以下。
2.第二級─42kg以下。
3.第三級─46kg以下。
4.第四級─50kg以下。
5.第五級─55kg以下。
6.第六級─60kg以下。
7.第七級─65kg以下。
8.第八級─71kg以下。
9.第九級─78kg以下。
10.第十級─78kg以上。
(二)少年女子組體重分為下列十級:
1.第一級─36kg以下。
2.第二級─40kg以下。
3.第三級─44kg以下。
4.第四級─48kg以下。
5.第五級─52kg以下。
6.第六級─56kg以下。
7.第七級─61kg以下。
8.第八級─66kg以下。
9.第九級─72kg以下。
10.第十級─72kg以上。
(三)青年男子組體重分為下列十級:
1.第一級─48kg以下。
2.第二級─52kg以下。
3.第三級─56kg以下。
4.第四級─60kg以下。
5.第五級─66kg以下。
6.第六級─72kg以下。
7.第七級─80kg以下。
8.第八級─90kg以下。
9.第九級─100kg以下。
10.第十級─100kg以上。
(四)青年女子組體重分為下列十級:
1.第一級─44kg以下。
2.第二級─48kg以下。
3.第三級─52kg以下。
4.第四級─56kg以下。
5.第五級─60kg以下。
6.第六級─65kg以下。
7.第七級─70kg以下。
8.第八級─75kg以下。
9.第九級─82kg以下。
10.第十級─82kg以上。
(五)成年男子組體重分為下列十級:
1.第一級─52kg以下。
2.第二級─56kg以下。
3.第三級─60kg以下。
4.第四級─65kg以下。
5.第五級─70kg以下。
6.第六級─75kg以下。
7.第七級─82kg以下。
8.第八級─90kg以下。
9.第九級─100kg以下。
10.第十級─100kg以上。

(六)成年女子組體重分為下列十級:
1.第一級─48kg以下。
2.第二級─52kg以下。
3.第三級─56kg以下。
4.第四級─60kg以下。
5.第五級─65kg以下。
6.第六級─70kg以下。
7.第七級─75kg以下。
8.第八級─82kg以下。
9.第九級─90kg以下。
10.第十級─90kg以上。
(七)稱「以下」者,連本數在內,稱「以上」者,本數不在內。
第四條  量定體重
一、運動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出示貼有本人照片且由賽會製發的運動員證或有效證明文件,接受賽會量定體重。
二、運動員量定體重時應除去身上之物質。
三、運動員體重超過或不足其註冊時所申報之量級者,為量定體重不合格,應取消其比賽資格;未量定體重者視同棄權。運動員得向上越一級(較重之量級)參賽,但應於報名時註明。
四、量定體重時,應檢查運動員身體狀況是否適合參賽。
五、量定體重應於比賽當日預定開賽時間前120分鐘開始試磅;90分鐘前開始正式量定體重,每位運動員只能上磅一次;而於預定開賽時間前60分鐘結束。
第五條  場地
一、比賽場地分為比賽區與保護區,地面平鋪彈性適度之墊子。空間高度不得少於2.5m。光線必須充足平均,不得刺眼。場地圖見附錄二。
二、比賽區為正方形,每邊長度10m;四周為保護區,寬度不得少於2m。兩區須以不同顏色區分(比賽區為綠色、保護區為紅色)。
三、比賽之開始位置,設在比賽區內,自中心點向左右各取1m處,用5cm寬、50cm長,右紅左藍之帶狀顏色標明。
第六條  服裝
一、必須穿著經賽會認可之摔跤衣、褲、靴;服裝規定詳見附錄三。
二、跤衣為白色,跤褲為黑色,褲腳彈性束口,不得有拉鍊或金屬釦。
三、靴為軟性質料、軟底製成,不得有金屬質拉鍊或扣環,不得有任何硬質附著物或凸起物。
四、摔角腰帶由賽會提供使用。紅組採紅色腰帶,藍組採藍色腰帶。
五、運動員不得佩戴各種首飾、項鍊、硬質髮夾、手錶、眼鏡(隱形眼鏡除外)或硬質護具,皮膚暴露處亦不得塗抹油脂。
第三章  審判委員、裁判及職員
第七條  審判委員及裁判之組成
一、審判委員及裁判皆應具備合格之摔跤裁判證。
二、設審判長一人,由審判委員互推之:每一場地置審判委員一至二人。
三、設裁判長一人。每一場地置副裁判長一人,裁判數組,每組置執行裁判、場上裁判及場側裁判各一人。
四、設競賽組組長一人;每一場地置競賽組員、檢錄員、記分員、記錄員、計時員及報告員各一人。
第八條  審判長及審判委員之職責
一、審判長之職責為召開審判會議及分配審判委員工作。
二、解釋規則及根據規則精神解釋規則上未明文規定之事項。
三、裁決賽會受理之申訴案件。
第九條  裁判長之職責
一、綜理比賽裁判事務,主持裁判會議及分配職員工作。
二、派遣、監督、考核及糾正賽會所有裁判與職員工作;檢查其是否有偏差錯誤,並作適當之調度或更換。
三、對比賽紀錄之確認。
第十條  副裁判長之職責
一、協助裁判長綜理裁判事務。
二、經授權代理裁判長之職責。
三、監督量定體重並確認運動員之體重是否合格。
第十一條  執行裁判之職責
一、賽前檢查比賽場地及用具。
二、根據場上情況,判定得分、犯規及或賽勝負,若場上裁判意見不同時,可召集合議。
三、確定運動員的優勢勝利、棄權、取消比賽資格,以及對教練、隊職員的處罰等事宜。
第十二條  場上裁判之職責
一、主持比賽。
二、宣判比賽勝負。
第十三條  場側裁判之職責
一、輔佐場上裁判執行裁判任務,並注意計時狀態是否正確。
二、對每一跤的情況表示自己的意見。
三、當出現犯規或出界情況時,應主動向場上裁判示意。
第十四條  競賽組長及組員之職責
一、競賽組長主持競賽組工作。
二、維護磅秤之準確性,正確量定並記錄運動員之體重。
三、編排比賽次序及彙整比賽記錄,經裁判長確認後向賽會報告。

第十五條  檢錄員之職責
一、點名及核對運動員身分。
二、檢查運動員之體重、指甲之長度及皮膚是否擦拭油脂。
三、檢查運動員穿著服裝,核對摔跤腰帶顏色及團體標識。
四、指揮運動員進場及退場。
五、傳達裁判各項指示。
第十六條  記分員之職責
依據判決操作計分板。
第十七條  記錄員之職責
一、記錄及計算比賽成績。
二、記錄運動員之犯規及處罰情形。
三、保管比賽記錄及有關資料,於每日賽事結束後送交競賽組。
第十八條  計時員之職責
一、比賽開始前5分鐘通知報告員,宣布準備比賽。
二、計算比賽、暫停及休息之時間。
三、發出比賽時間終了信號。
第十九條  報告員之職責
一、報告比賽進行之程序與現況。
二、依比賽次序唱名。
三、報告比賽結果。
第二十條  職員之組成
賽會置會場管理一人,場地幹事及醫事人員各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  會場管理之職責
一、會場佈置及比賽器材之管理。
二、會場安全秩序之維護。
三、處理有關比賽之事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場地幹事之職責
一、協助會場管理。
二、接受裁判長之臨時派遣工作。
第二十三條  醫事人員之職責
一、檢查運動員身心狀況。
二、治療受傷運動員。
三、診斷受傷運動員能否繼續比賽。

第四章  比   賽
第二十四條  比賽開始
一、比賽應在比賽區內舉行。
二、運動員聞唱名後,應配合場上裁判指揮立即進場到達比賽開始位置,先向場上裁判行禮,再互相行禮。
三、依場上裁判手勢及口語開始比賽,同時開始計時。
第二十五條  比賽計時
一、每一場比賽分為二局,每局淨時2分鐘,中場休息30秒鐘。
二、比賽中一方依規則被判失敗後,該場比賽即結束。
三、比賽時間終了,雙方記錄完全相同或皆未得分且無任何記錄,須執行延長賽時,休息30秒鐘,加賽不予計時。
第二十六條  比賽暫停
一、運動員因更換服裝、受傷、出界、犯規、整理服裝、倒地而必須暫停比賽時,場上裁判得宣告比賽暫停,暫停時間皆不納入比賽計時。
二、運動員不得無故請求暫停比賽。
三、暫停時間由場上裁判決定,但每次暫停不得超過2分鐘。暫停時間終了,仍無法繼續比賽時,該場比賽即告結束。
四、運動員之服裝不合格或因比賽而損壞時,應暫停比賽令其更換服裝。
五、任何情況下,唯有場上裁判、執行裁判及裁判長有權暫停比賽。
第二十七條  進攻有效與無效
一、在比賽區內使用動作將對方摔倒於比賽區或保護區,判進攻有效。
二、在比賽區內將對方摔倒在地後,進攻者踏入或跌入保護區,判進攻有效。
三、對方倒地與進攻者踏入保護區同時發生,判進攻有效。
四、故意將對方推出或抱出比賽區,判進攻無效。
五、對方倒地與時間終了信號同時發生,判進攻有效;時間終了信號發生後或裁判發令暫停後,所有動作皆屬無效。
六、在對方未倒地前,進攻者踏入保護區所做動作,判進攻無效。
七、使用犯規動作將對方摔倒,判進攻無效。
八、在未有任何動作前,任一人有一足踏入保護區,即為出界,所有動作皆屬無效。場上裁判應立即發令暫停,雙方再就比賽開始位置繼續比賽。
第二十八條  比賽結束
一、時間終了或雙方得分相差達9分時,即為比賽結束。
二、運動員因犯規、受傷或棄權而被判失敗時,即為比賽結束。
三、比賽結束,場上裁判應指揮運動員回到比賽開始位置,並依執行裁判之判定宣判勝負,再指揮運動員行禮及退場。

第五章  勝負判定
第二十九條  得分標準
一、運用摔跤技術使對方雙腳同時離地,有一騰空過程,並使其軀體(肩、背、胸、腹、臀、胯)或頭部著地,而自己仍然保持站立姿勢者,得3分。若被摔倒的運動員倒地後不立即鬆手,而將施術者拉倒,仍可判勝者得3分。
二、運用摔跤技術使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2分:
(一)使對方雙腳同時離地,有一騰空過程,並使其軀體或頭部著地,自己雖然站立,但用手撐在對方身體上或”第三點”隨後觸地。
(二)將對方摔成軀體或頭部著地但沒有騰空,自己保持站立。
(三)使用單跪腿摔法將對方摔倒在地,但自己上體保持平衡,手不扶地且上體未趴在對方身上。
(四)在動作實施過程中,自己頭部、雙膝或一手一膝先著地者,即為失敗,不論是否摔倒對方,判對方得2分。
(五)對方教練被罰出場,判對方得2分。
三、使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1分:
(一)對方失足,或將對方摔成手或肘或膝著地(軀體、頭部以外之著地),而自己仍然保持站立。
(二)將對方摔倒在地,但自己相繼倒地;或同時倒下,但自己未著地且壓在對方身上。
(三)在連續動作實施過程中,先使對方雙腳離地後,自己之一手或一膝著地,再將對方摔倒在地,判對方得1分。
(四)運用摔跤技術,使對方身體任何部位接觸保護區。
(五)對方或對方教練受到警告。
四、運動員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互不得分:
(一)使用單跪腿摔法將對方摔倒在地,但自己失去平衡相繼著地或壓在對方身上。
(二)將對方摔倒在地,自己亦同時倒地,不能區分先後和上下。
(三)雙方同時出界。
第三十條  勝負與判定
(一)累計得分多者勝。
(二)優勢獲勝:比賽中雙方得分各自累計相差9分時,即終止比賽
,判得分多者優勢獲勝。
(三)比賽中一方因故不能繼續比賽者,判負,對方獲勝。
(四)比賽中一方被處罰取消比賽資格,判對方獲勝。
(五)雙方得分相同時,其評定順序為:
1、第一順序:判得3分次數較多者勝。
2、第二順序:判得2分次數較多者勝。
3、第三順序:判技術得分多者勝。 
(六)若雙方比賽紀錄完全相同或皆未得分且無任何紀錄時,即執行延長賽,判先得分者勝。
第三十一條  棄權
一、未參加量定體重、體重超重或體重不足者,視同棄權。
二、運動員經先後兩次間隔1分鐘之唱名,仍未檢錄者,視同棄權。
三、比賽進行時,運動員自動放棄比賽權利,或該隊領隊、教練向場上裁判或執行裁判請求終止比賽時,視同棄權。
四、運動員棄權,判對方獲勝。其未完成之賽程,不得繼續比賽。棄權運動員於賽程中所有成績一律無效,並取消其名次,由名次在後之運動員依序遞補。
第三十二條  受傷
一、運動員受傷,經賽會醫事人員診斷確認其不宜繼續比賽,或因受傷暫停超過規定時間仍不能比賽,或運動員以受傷為由主動請求停止比賽,應判對方該場獲勝,其未完之賽程不得再賽。
二、比賽中受傷之運動員,已完成之場數未達賽程一半者,成績一律作廢,不計名次,與其比賽之對方所有成績均予註銷;若已完成之場數達到或超過賽程一半者,成績仍然有效,並可獲致應得名次。

第六章  犯規及罰則
第三十三條  侵人犯規
一、使用反關節動作或擒拿動作故意傷害對方。
二、以肘、膝或頭部撞擊對方。
三、以手掌沿或拳頭砸、劈、砍對方,或以拳頭打擊對方褲襠、腹
部、胃部。
四、以手抓對方毛髮、耳朵、鼻子、咽喉、生殖器、乳頭或貼身內衣褲。
五、按壓對方眉、口之間的臉部。
六、雙手抱握對方頭部或頸部。
七、交互叉握手指,或彎曲、扭轉、反折對方手指。
八、以腳尖踢對方,以腳跟蹬踹對方,或以腳踩、跺對方。
九、以腳外沿側踢或彈對方小腿正面中段以上。
十、做插腿(刀、勾、挑、挂、摟、打等腿技)動作時,觸及對方
褲襠。
十一、摔倒對方後,故意以身體重壓,或以手腳打擊踐踏對方。
十二、將對方抱起或扛於自己肩膀以上,使對方失去自主控制能力
時,仍將對方頭朝下垂直下摔,有意傷害對方者。
第三十四條  技術犯規
一、被對方摔倒在地,不立即鬆把,或繼續實施動作者。
二、比賽進行中,自行停止比賽,或處於不利情況而要求暫停者。
三、服裝不合規定、標識不清或錯誤、摔跤帶不繫緊、故意紊亂服裝者。
四、使用不雅姿勢、惡劣動作或謾罵,指責、侮辱對方者。
五、比賽進行中,教練或隊職員干擾比賽或指責裁判者。
六、比賽進行中,緊抓對方摔跤褲不放者。
七、場上裁判發出「開始」的口令前,或發出「停」的口令後,仍然進攻者。
八、比賽進行中向對方說話者。
第三十五條  消極
一、比賽進行中,不主動抓握,被對手抓握後又多次逃脫,逃脫後不積極抓握進攻,仍有意逃避達十五秒者。
二、比賽進行中,抓住有利把位而不主動進攻達十五秒者。
三、比賽進行中,雙手抓住對手,但不使用動作故意拖延比賽時間達十五秒者。
四、比賽進行中,用頭頂住對方,故意拖延比賽時間達十五秒者。
五、比賽進行中,僅使用假動作而無真正進攻意圖達十五秒者。
六、比賽中主動進入保護區者。
七、倒地後不立即起身,故意拖延比賽達五秒者。
八、因對手無意輕微犯規而故作受傷狀,經醫生診斷後仍不積極比賽者。
第三十六條  罰則
一、教練或隊職員有第三十四條第四、五款情形者,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驅逐出場。
二、運動員有第三十三條“侵人犯規”情形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
,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該場或全部比賽資格。
三、運動員有第三十四條“技術犯規”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
四、運動員有第三十五條“消極”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
五、在使用動作過程中有一方犯規時,若犯規者處於有利狀態,應立即暫停比賽;若犯規者處於不利狀態,不得暫停比賽,應待動作結束後宣告比賽暫停,再依規則處理犯規情形。
六、在使用動作過程中有一方犯規時,若犯規者摔倒對方,應判不算,不能得分;若犯規者被對方摔倒,應判對方得分,再依規則處理犯規情形。
七、兩單位之運動員為擠掉其他運動員或比賽隊伍之名次,有計劃地進行非競爭性比賽,應取消一方或雙方該場比賽或全部比賽資格。
八、比賽中,一方運動員受到三次警告,則取消該運動員本場比賽資格及技術得分。宣佈對方獲勝並保留獲勝方的技術得分。
第三十七條  禁賽
運動員或教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審判長召開審判委員與裁判聯席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人員通過,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半年以上 二年以下之禁賽處罰。受禁賽處罰之運動員,於該次賽會中所有成績與名次應予註銷,由名次在後之運動員依序遞補,不再重新比賽。
一、故意犯規、動作粗暴且情節嚴重者。
二、冒名頂替量定體重或進行比賽之運動員及被冒名者。
三、威脅、恐嚇或侮辱裁判、運動員、隊職員者。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隊職員行為規範
一、比賽進行時,各隊應指派一名臨場教練,坐在指定席位上,局間休息時,方可實施技術指導或協助放鬆。
二、比賽進行中,隊職員不得進行場邊指導、無故干擾比賽或影響裁判之工作。
三、運動員受傷而比賽暫停,需要醫事人員進入場地內治療時,經場上裁判之允許,該隊教練或隊職員至多二人得入場觀察。
第三十九條  申訴
一、對於運動員個人資料或比賽資格有疑義者,應於賽前領隊會議中提出更正或申訴。
二、對於比賽程序或判決結果有疑義者,應由該隊領隊於該場比賽結束後15分鐘內,以書面具名簽章,並繳納保證金,向審判長提出申訴。
三、審判長受理申訴案件後,應立即召開審判委員會議,於15分鐘內作成裁決,並於必要時暫停相關賽程。審判委員會議之裁決為最終判決,申訴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提出申訴。
四、若審判委員會議裁決維持原判決,並認為該項申訴無正當理由時,應沒收其保證金;若裁決改變原判決,或雖維持原判決但認為該項申訴有正當理由時,應退還其保證金。
第四十條  修改與解釋權
本規則之修改與解釋,由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武術摔跤委員會負責實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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