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 據:教育部體育署 103 年 2 月 13 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 1030004205號書函辦理。

二、宗 旨:為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提倡學生愛好拳擊運動並培育具有潛力及優秀運動選手,爭取國際競賽優異成績。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高中體育運動總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臺北市體育總會。

四、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中華民國拳擊協會。

五、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教育局、衛生局。

六、比賽日期:103 年 3 月 2 日(星期日)至 3 月 6 日(星期四)止。

七、比賽地點:臺北市立體育館四樓(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 10 號)。

八、參加資格:
(一)學籍規定:
1.凡領有經中華民國拳擊協會審查合格所頒發拳擊選手手冊之公私立高中、高職、補校、夜間部、國民中學等經 102 學年度下學期已註冊並於學生證蓋完章之在籍學生,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未領有手冊者,應於報名同時申請,未於報名同時申請者,比賽當日概不受理申請,也不得辦理臨時選手證)。
2.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另報名表應加蓋單位章。
(二)比賽分組:
1.國民中學男子組:以十七歲以下為限。(86 年以後出生)
2.國民中學女子組:以十七歲以下為限。(86 年以後出生)
3.高級中學男子組:以二十歲以下為限。(83 年以後出生)
4.高級中學女子組:以二十歲以下為限。(83 年以後出生)

十、各組比賽量級:
編 號 國中男子組 高中男子組 國中女子組 高中女子組
第一量級 35.01- 38kg 40.01- 43 kg 35.01- 38 ㎏ 39.01- 42 ㎏
第二量級 38.01- 40kg 43.01- 46 kg 38.01- 41 ㎏ 42.01- 45 ㎏
第三量級 40.01- 42kg 46.01- 49 kg 41.01- 44 ㎏ 45.01- 48 ㎏
第四量級 42.01- 44kg 49.01- 52 kg 44.01- 46 ㎏ 48.01- 51 ㎏
第五量級 44.01- 46 kg 52.01- 56 kg 46.01- 48 ㎏ 51.01- 54 ㎏
第六量級 46.01- 48 kg 56.01- 60 kg 48.01- 50 ㎏ 54.01- 57 ㎏
第七量級 48.01- 50 kg 60.01- 64 kg 50.01- 52 ㎏ 57.01- 60 ㎏ 2
第八量級 50.01- 52 kg 64.01- 69 kg 52.01- 54 ㎏ 60.01- 64 ㎏
第九量級 52.01- 54 kg 69.01- 75 kg 54.01- 57 ㎏ 64.01- 69 ㎏
第十量級 54.01- 57 kg 75.01- 81 kg 57.01- 60 ㎏ 69+㎏
第十一量級 57.01- 60 kg 81.01- 91kg 60.01- 63 ㎏
第十二量級 60.01- 63 kg 91+kg 63+㎏
第十三量級 63.01- 66 kg
第十四量級 66.01- 70kg
第十五量級 70+ kg

十一、規則依據:
(一)依國際業餘拳擊總會(AIBA)競賽條例 2013 年最新修訂實施之規則,如對規則有爭議則以國際拳總最新國際拳擊規則英文版解釋為準,如有未盡事宜由審判委員會解釋之。
(二)國、高中組量級部份以國內學生體重分級實施。

十二、各組比賽回合及拳套重量:
男子組:
組 別 比賽回合 每回合時間 中間休息 比賽拳套
國中男子組 3 回合 2 分 1 分 10 盎司
高中男子組 3 回合 3 分 1 分 10 盎司
女子組:
年 齡 比賽回合 每回合時間 中間休息 比賽拳套
國中女子組 3 回合 2 分 1 分 10 盎司
高中女子組 4 回合 2 分 1 分 10 盎司

十三、參賽細則:
(一)選手應自備護檔、繃帶、牙墊、及紅藍色比賽服裝各乙套,裝備不齊者,大會有權取消其比賽資格。
(二)參賽期間選手之膳、宿、交通及安全均自行負責。
(三)選手於比賽中如有負傷,除當場由大會醫護人員治療外,其餘一切醫療費用可依診療及收據正本逕寄主辦單位,向保險公司請領醫療給付。
(四)抽籤方式:
1.抽籤時間於各組第一天賽程全部量級體檢過磅合格後,當場由大會宣佈舉行之。
2.抽籤時請各隊領隊、教練或管理至少一人參與以避免選手權益受損。
(五)領隊、教練會議:
1.時間:各組第一天比賽日(上午 10 時起)。
2.地點:臺北市立體育館《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 10 號》 3
(六)裁判會議:
1.時間:3 月 1 日(下午:19:00)
2.地點:另行公告通知

十四、報名日期:
自即日起至 2 月 20 日止(星期四),外埠以郵戳為憑。

十五、報名手續:
(一)按報名格式,詳填出生日期及身份證字號﹙請各組分別填寫乙份﹚。
(二)各校選手報名即確定比賽量級,並請確實填寫參賽級量,避免因過磅未達標準失格,影響選手權益。
(三)各隊代表學校出賽者,應加蓋單位章。
(四)國、高中組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量級限報 1 名選手參賽。
(五)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拳擊協會
(地址:104 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505 室)
帳號:05623000 戶名:中華民國拳擊協會
1.電話:02-87711467 2.傳真:02-27511418
3. e-mail:b3402@ms32.hinet.net
(七)報名費:每位參賽選手報名同時並繳交報名費新台幣參佰元整,如未
繳交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報名費依報名表人數繳交,報名
後如因無法抗拒因素,可辦理退費 150 元整)。
(八)參賽選手保險費由大會負擔。

十六、體檢及過磅:
(一)體檢及過磅第一天(3 月 2 日)上午八時至十時在臺北市立體育館舉行。
(二)第二天起每天上午八時至九時舉行(地點同前)。
(三)依規則過磅,男子可著內褲,女子可著內衣褲,上秤過磅時不得邊吃東西或飲料,體檢過磅及格者,始得參與比賽。
(四)體檢過磅後,即舉行教練會議及抽籤,未準時出席者,如選手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五)體檢過磅需攜帶學生證及選手證,未攜帶者不得參加體檢過磅。
(六)女子組須由選手及教練填具未懷孕證明書,送交大會備查,始可參賽。
◎附註:大會得視參賽選手多寡調整過磅時間,但應於賽前一日公布。

十七、比賽制度:採單淘汰制。

十八、錦標與獎勵:
(一)每量級錄取第一名 1 人,第二名 1 人,第三名 1 人,各頒發獎牌及獎狀鼓勵。
(二)團體錦標:
1.以各校實際參賽級數如下:高、國中男子組五量級以上(含五量級),高、國中女子組三量級以上(含三量級),列為團體競賽單位。 4
2.國男組錄取前六名(參賽隊伍 16 隊以上時為之,否則,取前四名),高男、高女、國女等各組錄取前四名,各頒獎盃及獎狀以茲鼓勵。
3.團體成績名次計算:採國際積分排名方法
(1)以預賽(初、複賽)勝一場得 1 分,準決賽勝一場得 2 分,決賽勝一場得 3 分累計總分排名次。
(2)若積分相同依獎牌金、銀、銅、得獎數排名,若獎牌數再相同則以 5、6、7 名依順位數排名。
(3)依規則條例 7.5 惟不得將獎牌頒發給一次都未上場比賽之選手,並不列入團體錦標計算成績。
(三)最佳榮譽獎:
1.國、高中組設「最佳教練獎」取一名(團體第一名)。
2.國、高中組設「優秀教練獎」取一名(團體第二名)。
3.國、高中組設「最佳技術獎」:由各組各級冠軍者擇優錄取乙名。
4.國、高中組設「最佳精神獎」:由各組各級亞軍者 擇優錄取乙名。
(四) 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凡參加本競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
1.其實際參賽隊(人)數為十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2.其實際參賽隊(人)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3.其實際參賽隊(人)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4.其實際參賽隊(人)數為十個或十一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5.其實際參賽隊(人)數為八個或九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6.其實際參賽隊(人)數為六個或七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7.其實際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8.其實際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9.其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十九、懲戒:
(一)賽程經排定後,無故棄權者,選手及教練交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議處結果呈報 教育部核備並副本通知其代表之學校。
(二)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選手及教練交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議處結果陳報 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副5本通知其代表之學校。
(三)各參賽隊職員選手倘有違反國際拳擊總會、中華民國拳擊協會國內比賽規則及本競賽規則者,除取消本次成績外,另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並函報各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

二十、申訴:
(一)對於選手資格之質疑,應於抽籤排定前,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賽程經排定後一概不受理。
抗議時應於比賽結束宣告結果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申訴書及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向審判委員會提出,逾時不受理(依據國際拳擊總會規則辦理),抗議成功則全額退還保證金,抗議不成立則沒收保證金,作為推廣拳運之經費。

二十一、本規程(草案)經協會審議通過並函報 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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