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學年度全國總統盃角力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推展全民體育運動,並廣植角力運動人口,提升角力運動技術水準,以進國民身心健康
二、依 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1010036168號函。教育部臺體(一)字第1010181441號函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角力協會、臺中市體育處
五、承辦單位:臺中市體育總會角力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臺灣省角力協會、豐原區公所、國立豐原高商、臺中市立東華國中、各縣市角力委員會
七、報到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週二)
八、比賽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15、16日(週三、四、五)
九、比賽地點:臺中市立豐原區體育館 地址:臺中市豐原區西安街72號
十、比賽規則:中華民國角力協會所頒佈之最新國際角力比賽規則
十一、
(一)希羅式:(1)國中男子組(2)高中男子組(3)大專男子組(4)社會男子組
(二)自由式:(1)國小男子組(2)國小女子組(3)國中男子組(4)國中女子組(5)高中男子組(6)高中女子組(7)大專男子組(8)大專女子組(9)社會男子組(10)社會女子組
*比賽量級表如附件
*大專男、女組參加隊數未達三隊時,併入社會男女組賽程
(三)年齡限制:
(1) 國小組:民國89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2) 國中組:民國85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3) 高中組:民國82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4) 大專組:須具大專院校學生證
(5) 社會組:年滿十六歲以上
(四)各組各級,採單淘汰制進行比賽
十二、報名手續:
(一) 填寫報名表二份(報名表如附件)【一份e-mail(ctwa@ms59.hinet.net)一份郵寄(須加蓋戳章)】
(二) 團體會員報名費每人次新台幣200元。
(三) 限101年10月15日以前將報名表連同報名費一併報值掛號寄 台北市朱崙街20號10樓1007室 中華民國角力協會收 (逾期或欠缺報名費者不予受理)
電話:02-27731742 傳真:02-27732386
(四) 選手必須依實際體重報名參加比賽,國小組可越兩級,但須註明越級參賽,如選手受傷,由教練負責
(五) 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社會組不在此限。每單位組隊參加時,如每隊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不計團體成績
(六) 每隊隊職員(教練、管理)限報二位,未依規定報名者,本會將自行刪除過多之名單
(七) 依組織章程規定,為健全角力協會組織,請各單位加入團體會員,才可參加比賽,入會費貳仟元,常年會費壹仟元
(八) 本賽會競賽規程及報名表「中華民國角力協會」網站(最新消息)下載。http://pub.mlc.edu.tw/index.jsp?unitid=002730
十三、注意事項:
(一) 男女選手下場比賽需穿著國際角力總會規定之標準角力服、角力鞋,女選手不可內穿白T恤
(二) 為提倡角力運動,增加角力人數,每單位可報A、B兩隊,每一級可報一至二人,每隊最多可報人數之規定請參閱體重分級表
(三) 報到時社會組選手一律帶身分證,國中、高中選手以學生證為憑(須蓋當學期註冊章),尚未領取身分證的少年、國小攜帶在學証明書貼照片為憑
※ (四) 參加跨組及跨式之選手須依規定各組各式的過磅時間分別進行過磅
(五) 選手必須自備角力衣、鞋及毛巾,指甲修剪整齊,不得塗擦或飲用藥物,出賽選手得著繡有各校代表之角力服
※(六)抽籤時間:各組全部賽程皆統一在賽前由本會電腦自動抽籤,不得異議
(七) 報到時間:101年 11月13日下午1時在比賽場地報到
(八) 領隊會議:101年 11月13日下午2時於比賽場地舉行
(九) 裁判會議:101年 11月13日下午2時30分於比賽場地舉行
(十) 過磅時間:101年 11月13日下午3時至5時於比賽場地舉行(各組各式請詳見本會網站公告)
(十一) 開幕時間:101年11月9日上午10時
(十二) 中華民國角力協會將於比賽期間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四、獎勵:
(一) 個人獎:各式各組各級前三名 (一、二、三、三名) 頒發金、銀、銅牌及獎狀。國中組、高中組五至八名(五、五、七、七名)頒發獎狀
(二) 團體獎:該組報名人數須達二分之一(含)以上,方可計算團體成績。依個人前三名按 (四、二、一、一) 計,每式各組取前三名,頒給冠軍、亞軍、季軍,獎盃乙座
(三) 教練獎:各式各組前三名之教練,頒授獎狀乙紙
(四) 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所訂甄試資格之運動錦標賽,除國中組、高中組外,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五)依實際參賽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1)參賽隊(人)數為十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2)參賽隊(人)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3)參賽隊(人)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4)參賽隊(人)數為十個或十一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5)參賽隊(人)數為八個或九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6)參賽隊(人)數為六個或七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7)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8)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十五、申訴:
(一) 若有議論皆以規程及規則為依據,無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 有關選手資格問題,應於領隊會議提出,賽後概不受理
(三) 合法之申訴由領隊口頭提出,並於二十分鐘內提出書面附保證金伍仟元,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審判委員會議決[申訴不成立]時保證金不予退還,充為獎品費
十六、比賽日程表:請詳見本會網站
十七、本競賽規程陳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教育部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修訂公佈之
|
組別 級數 |
男大專組 男社會組 |
女大專組 女社會組 |
男高中組 |
女高中組 |
男國中組 |
女國中組 |
男國小組 |
女國小組 |
1 |
50kg上 55kg下 |
44kg上 48kg下 |
46kg上 50kg下 |
40kg上 44kg下 |
39kg上 42kg下 |
36kg上 38kg下 |
29kg上 32kg下 |
28kg上 30kg下 |
2 |
60kg下 |
51kg下 |
55kg下 |
48kg下 |
46kg下 |
40kg下 |
35kg下 |
32kg下 |
3 |
66kg下 |
55kg下 |
60kg下 |
51kg下 |
50kg下 |
43kg下 |
38kg下 |
34kg下 |
4 |
74kg下 |
59kg下 |
66kg下 |
55kg下 |
54kg下 |
46kg下 |
42kg下 |
37kg下 |
5 |
84kg下 |
63kg下 |
74kg下 |
59kg下 |
58kg下 |
49kg下 |
47kg下 |
40kg下 |
6 |
96kg下 |
67kg下 |
84kg下 |
63kg下 |
63kg下 |
52kg下 |
53kg下 |
44kg下 |
7 |
96kg上 120kg下 |
67kg上 72kg下 |
96kg下 |
67kg下 |
69kg下 |
56kg下 |
59kg下 |
48kg下 |
8 |
|
|
96kg上 120kg下 |
67kg上 72kg下 |
76kg下 |
60kg下 |
66kg下 |
52kg下 |
9 |
|
|
|
|
85kg下 |
65kg下 |
73kg下 |
57kg下 |
10 |
|
|
|
|
85kg上 100kg下 |
65kg上 70kg下 |
73kg上 85kg下 |
57kg上 62kg下 |
11 |
|
|
|
|
|
|
85.1kg上 100kg下 |
62.1kg上 70kg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