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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拳聯技術規則

 目錄

規則的適合用性... 3

定義... 3

規則1. 會員資... 5

規則2. 運動員資格:醫務方面... 5

規則3. 記分系统... 7

規則4. 勝負判定... 9

規則5 申訴... 13

規則6. 犯規... 13

規則7. 擊打過低... 14

規則8. 告誡,警告,取消資格... 15

規則9. 倒下... 16

規則10. 台上裁判員... 17

規則11. 台下評判員... 20

規則13. 拳台醫生... 20

規則14. 計時員... 20

規則15. 宣告員... 21

規則16. 教练員/助手... 22

規則17. 拳擊台... 23

規則18. 拳台輔助設施... 25

規則19. 護齒... 26

規則20. 護襠... 26

附录A – 年度體檢合格證明... 27

附录B – 國際拳聯裁判員管理系統... 28

附录C – 國際拳聯教練員管理系統... 35

 


規則的適用性

本規則適用於國際拳聯開展所有比賽,包括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職業拳賽和俱樂部聯賽。該規則在世界範圍內具有唯一性,所有國際拳聯會員協會、俱樂部以及國際拳聯大家庭成員舉辦任何級別的比賽與活動中都必須遵守該技術規則。任何會員協會不能制定與之相背的技術規則。

 

定義

國際拳聯:國際拳擊聯合會;

國際拳聯比賽:國際拳聯開展的所有形式比賽,包括公開拳擊賽(AOB),職業拳擊賽(APB)和世界拳擊聯賽(WSB)

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

“APB”:國際拳聯職業拳擊賽;

“BMA”:國際拳聯旗下的行銷管理集團;

比賽:一場拳擊比賽;

拳擊運動員:必須是國際拳聯會員協會註冊運動員,包括男女運動員;

教練員資格證明:由國家拳擊協會授予的可以在國際拳聯賽事中擔任教練的資格證明;

洲拳擊聯合會由屬於同一個大洲的國際拳聯會員協會組成的組織;

紀律準則:國際拳聯頒發的關於運動員或相關人員在參加國際拳聯比賽中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以及因違規行為而可能受到的相應處罰;

“FOP比賽場地,以拳台為中心,從拳台外延向外延伸至少6米所組成的國際拳聯公開賽比賽區域,從拳台外延向外延伸至少2米所組成的國際拳聯職業比賽、國際拳聯職業拳擊聯賽比賽區域

拳套   為保護運動員,比賽時必須雙手佩戴的器材;

台下評判員每場比賽分配在拳台周圍,根據國際拳聯技術與競賽規則,對臺上運動員的表現進行評判;

醫務規則由國際拳聯頒佈,運動員在賽前、賽中和賽後必須遵守的醫務標準;

國家聯合會經國際拳聯代表大會批准成為國際拳聯會員協會的國家或地區拳擊協會

國家級別的比賽:由某一國家拳擊協會組織和/或批准的,並且只有本國運動員參加的比賽;

臺上裁判員確保運動員在場上比賽中遵守國際拳聯技術與競賽規則的人;

規則:包括反舞弊腐敗規則,反興奮劑規則,紀律規則,競賽規則,醫務規則,程式規則技術規則;

場上助手:具備擔任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國際拳聯職業拳擊賽和國際拳聯世界拳擊聯賽場上助手工作資格的教練員或訓練師;

比賽監督由國際拳聯指派,在國際拳聯比賽中全面負責競賽技術指導與監督工作的技術官員,比賽監督可以可同時具有國際拳聯所有比賽的資質,或只具有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比賽資質;

隨隊官員:參賽代表隊中除運動員以外的其他成員,包括領隊、教練員和醫生等;

WSB: 國際拳聯職業拳擊聯賽,由多個加盟俱樂部組成,每年舉辦一次。

 

規則1. 會員資格

1.1 所有運動員、教練員、官員,國家拳擊協會成員必須是該國家拳擊協會、洲拳擊聯合會和國際拳聯的成員方可參加國家和國際拳擊比賽。

 

規則2.運動員資格:醫務方面

2.1 健康證明

2.1.1參加國際比賽的運動員,必須具有運動員手冊,手冊上必須具有由國際拳聯醫務委員會認可的醫師所開具的適合參賽的體檢證明。體檢資訊必須填寫完整方可有效。

2.1.1.1 持有清晰、可識別的身份證明和醫師資格證的醫師方具有資格。

2.1.1.2 為了使年度體檢合格,體檢必須由(1)一位有資質的醫師完成,(2) 最近一次進行的年度體檢距比賽日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並且(3)體檢記錄必須清晰可讀並且體檢專案齊全,且(4)必須上傳至所有線上或離線的註冊處用於參加國際比賽。

2.1.2 稱重前,必須接受拳台醫生檢查並確認適合比賽。為了確保稱重順利進行,比賽監督可決定提前開始體檢。比賽監督負責向所有運動隊領隊通知這一變更。

2.1.3 體檢時運動員或者其代表必須根據規則提供所有必備材料。

2.1.4 每年必須通過國際拳聯資料庫線上提交運動員的年度體檢合格證明:

2.1.4.1 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賽事1 31日之前或者至少在本年度中第一次舉辦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賽事的註冊期間提交;

2.1.4.2國際拳聯職業拳擊賽至少在運動員每兩個循環賽前一個月提交;

2.1.4.3世界拳擊聯賽註冊期間或者在賽季開始或首場比賽之前的至少三個星期前提交。

2.1.5 年度體檢必須參照附錄A的標準執行。

2.1.6 運動員必須遵守的最短休息期:

2.1.6.1 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比賽兩場比賽之間休息12個小時;

2.1.6.2國際拳聯職業拳擊比賽

2.1.6.2.1 六回合或以下的比賽之間休息10

2.1.6.2.2 六至八回合的比賽之間休息20

2.1.6.2.3 八回合以上的比賽之間休息30

2.1.6.3 世界拳擊聯賽兩場比賽之間休息10天。

 

2.2 允許參賽的殘障條件

2.2.1 有關運動員“允許比賽”的殘障條件請參見最新的醫療手冊。

 

2.3 限制參賽:對於具有如下限制規定的運動員不能參加任何國際拳聯批准的比賽:

2.3.1 如果運動員頭部和臉部,包括鼻子和耳朵有割傷,擦傷,撕裂或者血腫。除凡士林、火棉膠、凝血酶溶液、微原纖膠原蛋白、明膠海綿、氧化纖維素和腎上腺素1/1000或者無菌切口膠布外,不允許使用其他物品包紮傷口。拳台醫生將在運動員比賽當天體檢時做出決定。

2.3.2 運動員在體檢稱重時應保持臉部清潔,不允許蓄鬍子。比賽時運動員身上不允許帶有任何尖刺物和配飾。

2.3.3 任何運動員如果植入了任何電子或其他替代身體功能的設備都不允許比賽。

2.3.4 其他限制參賽的情況請參見醫務手冊。

2.3.5 禁賽結束的醫務證明-運動員因條款2.3.6.12.3.6.22.3.6.3出現的情況而被終止一段時期的比賽進行調整。禁賽期結束後,必須經醫生檢查合格後才能恢復比賽。

2.3.6 運動員只允許佩戴軟性隱形眼鏡。禁止佩戴任何其它的隱形眼鏡。

2.3.6.1 如果相關運動員比賽中掉落隱形眼鏡:

2.3.6.1.1 如果運動員同意接受繼續比賽,該比賽可以繼續;

2.3.6.1.2 如果拳擊手不同意接受在沒有隱形眼鏡的情況下繼續比賽,臺上裁判必須終止比賽,並且宣佈對手因技術性擊倒獲勝。

 

2.4 擊倒獲勝(KO)與技術性擊倒獲勝(TKO)

當比賽結果是擊倒獲勝或者技術性擊倒獲勝,拳台醫生必須填寫並簽署比賽醫務報告並提交國際拳聯的資料庫中進行更新,同時動發送至相關的國家拳協。醫務報告中必須說明應該休息時間,以及保護措施,並提交給比賽監督。

 

2.5 保護性措施

2.5.1第一次被擊倒或因頭部受重擊而被判終止比賽。比賽中因頭部受重擊被擊倒或因頭部受重擊失去防守和繼續比賽能力而被判終止比賽的運動員,從其被擊倒或宣判終止比賽開始,至少30天內不得參加拳擊比賽或訓練。

2.5.2 兩次被擊倒或因頭部受重擊而被判終止比賽。在90天內,若連續兩次因頭部受重擊被擊倒或因頭部受重擊失去繼續比賽能力而被判終止比賽的運動員,從其第二次被擊倒或宣佈終止比賽開始,在90天內不得參加拳擊比賽或訓練。

2.5.3 三次被擊倒或因頭部受重擊而被判終止比賽。在12個月內,若連續三次或因頭部受重擊失去繼續比賽能力而被判終止比賽的運動員,從其第三次被擊倒或終止比賽開始,360天內不得參加拳擊比賽或訓練。

2.5.4 如果比賽因運動員被擊倒或頭部受重擊而終止,拳台醫生將根據腦部受震盪的嚴重程度決定停賽的時間

2.5.4.1 如果沒有失去知覺,則停賽至少30天;

2.5.4.2 如果失去知覺小於1分鐘,則停賽至少90天;

2.5.4.3 如果失去知覺超過1分鐘,則停賽至少180天;

2.5.4.4如果在首次失去知覺後的三個月內再次因重擊失去知覺,該運動員的停賽期將是上次的兩倍。

2.5.4.5 如果運動員在12個月內三次失去知覺,從他第三次失去知覺日起停賽至少360天。

2.5.4.6 任何受到醫務停賽的運動員在停賽期間不允許訓練或實戰。

2.5.5 如果運動員在訓練時被擊倒,以上條款同樣適用。教練有責任向所在協會報告。

2.5.6 如果運動員在裁判員發出停止分開口令後被擊中頭部並被臺上裁判數到10

而終止比賽時,該運動員則因對手被取消比賽資格獲勝,但不允許繼續比賽。

2.5.7 受傷運動員必須在得到該國醫務委員會開據的可以參賽的書面證明,並通知國際拳聯總部辦公室後才能繼續比賽。

2.5.7.1 如果國家協會沒有醫務委員會,該證明須由神經科醫師或運動醫學專業人士提供。

2.5.8 如果是身體被擊中,拳台醫生將根據賽後檢查決定休息期間或應採取的防護措施。

規則3. 記分系統

3.1 所有比賽必須使用“十分制系統”。

3.2 被選拔上場的5位評判員,當他們到達競賽場地內場時,隨機選擇評判位置。

 

3.3 在每場比賽開始前,記分系統會從5名評判員中隨機抽選出3名,只有被抽選出的3名評判員的分數會被計入最終評分計算在內。

 

3.4 每一回合比賽結束時,每位評判員必須通過10分制評分打點決定該回合的獲勝方。獲勝方可得到10分,失敗方可獲得9分或者更少的分數,最低為6分。評判員根據對手在該回合中的失分程度來判斷。每一回合必須評出獲勝方。

 

3.5 評判員必須在每回合結束後15秒內按下評分器。這些得分在比賽監督的監控下會被直接傳送至電腦系統。在首次傳送之後,不得對這些分數進行修改或添加。如果是電視直播,在下回合比賽開始前,比分會立即顯示出來,(但不包括最後一回合,最後一回合比賽結束後,比分由播報員宣佈後公佈)。該宣佈必須經比賽監督批准,由比賽監督將比分送至現場轉播員處。比賽結束後,精確得分以及台下評判員的每次打分會被公開顯示。公開顯示的比分還包括每位被抽選出的評判員整場比賽的打分,(包括因警告而扣除的分數)

 

3.6 如果每位評判員給出的總分,包括任何扣分,在比賽結束時持平,該評判員必須在記分系統中決定本場比賽最終的獲勝者。出現以下情況會導致比賽持平:

3.6.1 另外兩名評判員中的一名也判為評分

3.6.2 另外兩名評判員判不同角的運動員獲勝

3.6.3 另外兩名評判員判為平分

 

3.7 最後一回合比賽的得分不得在宣告之前公佈或者顯示。比賽監督會通知播報員宣告比賽結果。

 

3.8 所有在記分系統中記錄的結果必須在每場比賽結束後列印出來,並且必須包含在由比賽監督提交國際拳聯總部的比賽報告中。

 

3.9 如果記分系統發生故障,臺上裁判員會每回合結束後收集5名台下評判員帶有其姓名的記分表交給比賽監督。比賽監督將從五名評判員中隨機抽出三名評判員的評分表。第二回合起,比賽監督仍使用上述抽選出來的三名評判員的記分表。

 

3.10 如果發生意外情況,導致某名評判員不能出席,記分系統會隨機從未被抽選出來的兩名評判員中抽選出一名作為第三位評判員。

3.10.1 要求該名評判員移至不能出席的評判員的位置。

 

3.11 判定獲勝方的記分會出現如下情況:

3.11.1 一致獲勝:三名評判員判定同一名運動員獲勝,或者

3.11.2 多數獲勝:

3.11.2.1 其中兩名評判員判定一名運動員獲勝,另外一名評判員判定對手獲勝;

3.11.2.2 其中兩名評判員判定一名運動員獲勝,另外一名評判員判定平分。

 

3.12 每位元評判員根據以下標準獨立評分;

3.12.1 擊打有效部位有效拳的數量

3.12.2 整場比賽的優勢比賽的控制

3.12.3 主動性

3.12.4 技戰術水準

3.12.5 對規則的執行情況犯規。

 

3.13 評判員必須使用以下標準進行回合打分:

3.13.1 109 – 雙方實力相近

3.12.2 108 – 勝負明顯

3.13.3 107 – 一邊倒的比賽

3.13.4 106 – 完全懸殊的比賽

規則4. 勝負判定

4.1 得分獲勝(Win on Points-WP)

4.1.1 比賽結束,根據台下評判員的記分判定獲勝選手,該記分為每位評判員各回合判分的總和。獲勝可能是一致獲勝或多數獲勝。

4.1.2 評判員將為每位運動員每回合比賽進行判分,直到整場比賽結束。根據記分系統中統計分數,分數領先的運動員為獲勝方。如果比賽提前終止,即使該回合比賽不完整也要判分。

4.1.2.1 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比賽如果因非故意犯規造成受傷,導致裁判員終止比賽時,適用上述4.1.2規則;

4.1.2.2 國際拳聯職業拳擊比賽(APB) –在第三回合開始後,如果因非故意犯規造成受傷,導致裁判員終止比賽時,適用上述4.1.2規則;

4.1.2.3 世界拳擊聯賽(WSB) – 在第二回合開始後,如果因非故意犯規造成受傷,導致裁判員終止比賽時,適用上述4.1.2規則;

4.1.3 評判員將為每位運動員每回合比賽進行判分,直到整場比賽結束。根據記分系統中統計分數,分數領先的運動員為獲勝方。如果比賽提前終止,即使該回合比賽不完整也要判分。

4.1.3.1 國際拳聯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比賽如果兩名運動員同時受傷,裁判終止比賽,適用上述4.1.3規則;

4.1.3.2 國際拳聯職業拳擊比賽(APB) – 如果在第三回合開始後兩名運動員同時受傷,裁判終止比賽,適用上述4.1.3規則;

4.1.3.3 世界拳擊聯賽(WSB) –如果在第二回合開始後兩名運動員同時受傷,裁判終止比賽,適用上述4.1.3規則;

4.1.4 如果發生因運動員或臺上裁判員裁判無法控制的事件而導致臺上裁判員終止比賽,如:拳台損壞,停電,自然力量或其他類似不可預見的情況。在該情況下,評判員將為每位運動員每回合比賽進行判分,直到整場比賽結束。根據記分系統中統計分數,分數領先的運動員為獲勝方。如果比賽提前終止,即使該回合比賽不完整也要判分。

4.1.4.1 國際拳聯職業拳擊比賽(APB)和世界拳擊聯賽(WSB) – 在第三回合開始後發生以上情況,適用上述4.1.4規則。

 

4.2 技術性平分 - TD

4.2.1 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無技術性平分。

4.2.2 國際拳聯職業拳擊比賽(APB)

4.2.2.1 如果在第三回合開始前,因非故意犯規造成受傷,導致裁判員終止比賽時,可判定雙方技術性平分。

4.2.2.2 如果在第三回合開始前,兩名運動員同時受傷,導致裁判員終止比賽時,可判定雙方技術性平分。

4.2.2.3 如果在冠軍爭奪賽中雙方同時被擊倒(KO),可判定為技術性平分。

4.2.3世界拳擊聯賽(WSB)

4.2.3.1如果在第二回合開始前,因非故意犯規造成受傷,導致裁判員終止比賽時,可判定雙方技術性平分。

4.2.3.2如果在第二回合開始前,兩名運動員同時受傷,導致裁判員終止比賽時,可判定雙方技術性平分。

 

4.3 技術性擊倒獲勝 – TKO

4.3.1 運動員因受傷自願放棄比賽或者因教練員向拳台內扔毛巾或登上拳台圍繩邊在臺上裁判員沒有數八的情況下,宣佈其對手技術性擊倒獲勝。

4.3.2 當運動員在回合間休息後無法立即繼續比賽,宣佈其對手技術性擊倒獲勝。

4.3.3 當運動員明顯處於劣勢或受到過多重擊不適宜繼續比賽時,臺上裁判員終止比賽,並宣佈對手技術性擊倒獲勝。

4.3.4 當運動員被重擊而數八後不適宜繼續比賽或者無法繼續比賽時,宣佈其對手技術性擊倒獲勝。

4.3.5 根據規則7擊打過低部分的相關規定,運動員在90秒後沒有恢復,則宣佈對手技術性擊倒獲勝者。

4.3.6 如果運動員被擊出拳台外,在沒有任何説明的情況下,無法在30秒內返回拳台,則宣佈對手技術性擊倒獲勝。

4.3.7當比賽監督聽從拳台醫生的建議後,可決定終止比賽,並通知臺上裁判員,宣佈對手技術性擊倒獲勝者。

 

4.4 因對手受傷而技術性擊倒獲勝 – TKO-I

4.4.1當一方運動員因被有效拳擊打受傷或傷情加重不適宜繼續比賽,臺上裁判員可終止比賽,宣佈另一方因對手受傷而技術性擊倒獲勝。

4.4.2當一方運動員因非擊打受傷不適宜繼續比賽,臺上裁判員可終止比賽,宣佈另一方因對手受傷而技術性擊倒獲勝。

 

4.5因對手被取消比賽資格獲勝(DQ

4.5.1 如果一方運動員因犯規或者任何其它原因被取消比賽資格,宣佈另一方運動員因對手被取消比賽資格獲勝

4.5.2 臺上裁判員判定一方運動員為故意犯規,並且該犯規動作造成對方受傷而不能繼續比賽。故意犯規的運動員被取消比賽資格,受傷運動員獲勝。

4.5.3 運動員得到三次警告將被自動取消比賽資格。

4.5.4 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運動員不能獲得該比賽的任何獎勵與積分。如果其行為違背體育道德,比賽監督必須在24小時內將相關情況彙報國際拳聯紀律委員會。

 

4.6 擊倒獲勝 – KO

4.6.1如果一方運動員被擊倒,在數到10秒之前不能繼續比賽,即宣佈另一方運動員擊倒對手獲勝

4.6.2 在緊急情況時,臺上裁判員在未數到10秒之前,可立即通知拳台醫生上臺。另一方運動員擊倒對手獲勝

4.6.3 如果雙方同時被擊倒,判雙方運動員因被擊倒輸掉比賽。

4.6.4 國際拳聯職業拳擊比賽(APB) – 如果雙方被擊倒,排名高的運動員獲勝,排名低的運動員輸比賽。

 

4.7 對手未出場獲勝– WO

4.7.1 一方運動員已進入拳台準備就緒等待比賽,而另一方運動員未出場比賽,當比賽鑼響後1分鐘內,對手仍未出場,臺上裁判員則應宣佈場上運動員因對手未出場獲勝。

4.7.2 如果比賽監督提前得知某方運動員不出場比賽,則取消規則4.7.1中描述的程式,直接宣佈比賽結果。

4.7.3 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獲得獎牌的運動員至少要打一場比賽。

 

4.8 因故停賽– NC

4.8.1 國際拳聯職業拳擊比賽(APB)和世界拳擊聯賽(WSB)

4.8.1.1 如果發生運動員或者臺上裁判員無法控制的事件,比如:拳台損壞,停電,自然力量以及其它類似的不可預見的情況,臺上裁判員可終止該比賽。如果該情況發生在第三回合比賽開始前,比賽的結果為因故停賽。

4.8.1.2 如果兩位拳手的體重均超過或者低於官方規定體重500克,那麼則宣佈該比賽因故停賽。國際拳聯紀律委員會將根據紀律條例對兩位元拳手做出處罰。

4.8.2 國際拳聯職業拳擊比賽(APB)

4.8.2.1 僅在拳王爭霸賽時,如果兩位拳手的體重均超過或者低於官方規定體重1000克,那麼則宣佈該比賽因故停賽,冠軍的頭銜空缺。國際拳聯紀律委員會將根據紀律條例對兩位元拳手做出處罰。

 

規則5 申訴

5.1 只能對臺上裁判員的判罰提出申訴。

5.2 不接受對台下評判的申訴。

5.3 各項比賽有關申訴的詳細規定見:

5.3.1 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比賽的競賽規則

5.3.2 國際拳聯職業拳擊賽國際拳聯職業拳擊比賽的競賽規則

5.3.3 國際拳聯世界職業拳擊聯賽世界拳擊聯賽的競賽規則

規則6. 犯規

6.1 犯規的類型

6.1.1擊打腰帶以下部位,摟抱、絆人、踢人、用膝關節和腳頂撞對方;

6.1.2用頭部、肩部、前臂、肘關節頂撞或擊打對手,使對手呼吸困難,用手臂或肘關節擠壓對方的面部,把對手的頭向後壓向圍繩;

6.1.3 利用開掌、掌心、掌根或拳套側面擊打對手;

6.1.4擊打對方背部,尤其是擊打對方的頸後、後腦和腎部;

6.1.5 轉體擊打

6.1.6 握住圍繩或不正當的利用圍繩進行擊打

6.1.7 用角力動作摟抱,壓靠或摔絆對方

6.1.8 擊打已倒地或倒地後正在起立中的對手;

6.1.9 將對方抱住擊打或拉住擊打;

6.1.10 摟抱,鎖挾對方的手臂或頭部,或反推對方的肘關節;

6.1.11 身體下蹲過低,頭部下潛至對方腰帶以下,造成危險動作

6.1.12 抱頭彎腰、故意摔倒、跑動或者轉身進行消極防禦;

6.1.13 比賽中以不適當、挑釁性或不禮貌的語言刺激對手;

6.1.14 當臺上裁判員命令分開時,不向後退;

6.1.15 當臺上裁判員命令分開時,未後退一步便試圖襲擊對手;

6.1.16 在任何時候,襲擊裁判員或對裁判員有挑釁性的舉動;

6.1.17 沒有受到擊打而有意吐出護齒,運動員可直接受到警告;

6.1.18 受到擊打而吐出護齒,如果是第三次吐出護齒,運動員會受到警告;

6.1.19 伸直前手手臂以阻擋對手視線;

6.1.20 咬對手;

6.1.21 故意偽裝。

規則7. 擊打過低

7.1 一方運動員擊打過低。如果被擊打的運動員沒有抱怨,並且擊打不重、不是故意的行為,臺上裁判員必須在不打斷比賽的情況下給予犯規的告誡。

 

7.2 一方運動員擊打過低。如果被擊打的運動員抱怨擊打過重,臺上裁判員可有兩個選擇:

7.2.1 如果是故意擊打且力度較大,則立即取消擊打方運動員的比賽資格。

7.2.2 開始對被擊打運動員數八。

7.3 數八後,臺上裁判員可有兩種選擇:

7.3.1 如果被擊打運動員能夠繼續比賽:如果臺上裁判員認為有必要,對擊打方運動員警告,比賽繼續。

7.3.2 如果被擊打運動員不能繼續比賽:臺上裁判員可給運動員最多1分半鐘的恢復時間。

 

7.4 在上述時間段後,臺上裁判員可兩種選擇:

7.4.1如果被擊打運動員能夠繼續比賽:如果臺上裁判員認為有必要,對擊打方運動員警告,比賽繼續。

7.4.2 如果被擊打運動員不能繼續比賽:宣佈對手技術性擊倒獲勝。

規則8. 告誡,警告,取消資格

8.1 在比賽中,如有運動員不服從裁判員指令、違反拳擊規則、做出違背體育道德的行為或犯規,臺上裁判員可酌情給予該運動員告誡、警告或取消其比賽資格的處罰。臺上裁判員在對運動員提出警告時,應中斷比賽,用手勢示意犯規類型。然後向比賽監督和每個台下評判員指出被警告的運動員。

 

8.2 如果運動員受到警告,比賽監督會在評分系統中記錄該警告,得到一次警告在每位評判員的總分中減去一分。一場比賽中得到三次警告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8.3 如果臺上裁判員認為運動員有犯規行為,而自己沒能看清楚時,可以諮詢台下評判員意見。

 

8.4 比賽結束時發現運動員的護手繃帶有異常,而且該異常有助於比賽,則可立即取消該運動員比賽資格。

 

8.5 比賽監督、臺上裁判員評估仲裁和台下評判員的評估仲裁有權對違反規則的運動員助手進行告誡,驅逐出場或者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

規則9. 倒下

9.1 運動員在比賽中出現下列情況,可判為倒下:

9.1.1 受到重擊或連續擊打後,除雙腳以外的身體任何部分觸及地面;

9.1.2 受到重擊或連續擊打後,體力不支倒在圍繩上;

9.1.3 受到重擊或連續擊打後,身體或身體的部分越出了圍繩;

9.1.4 受到重擊或連續擊打後,雖沒倒下,也沒有倚靠在圍繩上,但處於半昏迷狀態,裁判員認為其喪失了繼續比賽的能力。

 

9.2倒下後的數秒

運動員被擊倒下時,臺上裁判員應立即立即發出“stop口令,並大聲數秒。如果被擊倒運動員在數完秒數前已站立起來準備繼續比賽,臺上裁判員從1數到8。如果被擊倒運動員不能繼續比賽,臺上裁判員從1數到10。每個數字間的間隔為1秒,並用手勢表示秒數,讓被擊倒的運動員知道秒數。從運動員“倒下”到數第一秒時,中間應有1秒鐘的間隔。

 

9.3 對手的責任

如一名運動員被數秒,臺上裁判員在數秒同時應讓對手退至中立角,如對手沒有按臺上裁判員的指令退至中立角時,臺上裁判員應中斷數秒,直到該運動員退至中立角,數秒再從被打斷的地方繼續進行。

 

9.4 強制性數八

在一名運動員被擊倒下,臺上裁判員數秒的過程中,雖然該運動員在數完8秒之前身體狀態已經恢復正常,並準備繼續比賽,但臺上裁判員仍須繼續強制性地數到8秒後,才能繼續比賽。

 

9.5兩名運動員同時倒下。如果兩名運動員同時倒下,只要其中一名運動員仍然處於倒下狀態,臺上裁判員則應繼續數秒。

 

9.6 強制性8的限定。

9.6.1 一個回合最多3次數八。

9.6.2 整場比賽對於數八沒有數量限制。

9.6.3 在成年女子、青少年比賽中,整場比賽中最多4次數八。

 

9.7 運動員被擊出拳台

如果一名運動員被擊出拳台,允許該運動員在無人説明的情況下,在30秒內返回拳台。如果無法在規定的時間段內返回拳台,則宣佈對方運動員技術性擊倒獲勝。

 

9.8 擊倒

當臺上裁判員數秒到10秒時,比賽終止,宣告擊倒獲勝。如裁判員認為運動員必須接受醫生檢查時可以立即停止數秒。

 

9.9 運動員在回合結束時被擊倒

運動員在回合結束時被擊倒,儘管該回合時間已到,臺上裁判必須繼續數秒。如果臺上裁判員數到10秒,則判該運動員被擊倒而輸掉比賽。比賽鑼聲不能救運動員。

 

9.10 沒有受到新的擊打而再次倒下

一名運動員被擊倒下,待臺上裁判員數完8秒後繼續開始比賽。如果該運動員在沒有受到新的擊打之前再次倒下,則臺上裁判員應從8開始繼續數秒,直到數到10

規則10. 臺上裁判員

10.1 在所有的國際拳聯比賽中,每場比賽必須由一名臺上裁判員執裁。臺上裁判員在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中由抽籤委員會指定,在國際拳聯職業拳擊比賽和世界職業拳擊聯賽中由比賽監督指定。除了出現規則3中某位元評判員缺席的情況下,臺上裁判員只負責臺上執裁,而不評分。

 

10.2 臺上裁判員的職責:

10.2.1 在整場比賽中,保護雙方運動員的健康是臺上裁判員首要職責。

10.2.2 嚴格遵守規則,保證比賽公平公正。

10.2.3 保持對比賽各階段的控制。

10.2.4 防止較弱的運動員遭受過度和不必要的打擊。

10.2.5 使用四個口令執法:

10.2.5.1 “STOP”(停止):命令運動員停止比賽;

10.2.5.2 “BOX”(開始):命令運動員繼續進行比賽;

10.2.5.3 “BREAK”(分開):命令運動員停止相互扭抱,各自後撤一步,繼續比賽;

10.2.5.4 ”TIME”(停秒): 命令計時員停錶;

10.2.6 用恰當和明確的指令、口令或手勢向運動員示意其犯規動作。

10.2.7 臺上裁判員可以用手觸碰運動員以“分開”運動員或停止比賽。

10.2.8 在宣告員宣佈比賽勝負以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示意比賽結果。在宣告員宣佈獲勝運動員後,應面向電視轉播主機位元舉起獲勝者的一隻手臂示意。

10.2.9 當臺上裁判員取消運動員比賽資格或終止比賽時,必須先向比賽監督報告哪方運動員因何種原因被取消比賽資格或終止比賽,以便於比賽監督將判決結果記入系統並通知宣告公佈比賽結果。

10.2.10 運動員受傷,臺上裁判可諮詢拳台醫生意見。

10.2.11 當臺上裁判員請拳台醫生上臺檢查運動員時,只有臺上裁判員和拳台醫生兩人能夠進入拳台或站在圍繩邊;但是當拳台醫生要求別人幫助時除外。

10.2.12 出現受傷時,如果臺上裁判員不能清楚地辨明傷情,臺上裁判必須遵照如下程式:

10.2.12.1 要求未受傷的一方運動員站到中立角;

10.2.12.2臺上裁判員應請拳台醫生上臺檢查運動員是否能夠繼續比賽。如果拳台醫生告知可以,臺上裁判員可以決定繼續比賽;

10.2.12.3如果拳台醫生告知不可以繼續比賽,臺上裁判員可以決定終止比賽。如果裁判員沒有看到犯規動作,必須諮詢五位台下評判員意見,是否所有或者多數認定為犯規或是正確的擊打。臺上裁判員據此做出以下決定:

10.2.12.3.1 如果所有或多數評判員看到的是正確的擊打,適用技術規則4.4.1

10.2.12.3.2 如果所有或多數評判員看到的是故意違規,適用技術規則4.5.2

10.2.12.3.3 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

·如果所有或多數評判員認定為非故意犯規,適用技術規則4.1.2.1

10.2.12.3.4 國際拳聯職業拳擊比賽(APB)

·在第三回合開始前,如果所有或多數評判員認定為非故意犯規,適用技術規則4.2.2.1

·在第三回合開始後,如果所有或多數評判員認定為非故意犯規,適用技術規則4.1.2.2

10.2.12.3.5世界拳擊聯賽(WSB)

·在第二回合開始前,如果所有或多數評判員認定為非故意犯規,適用技術規則4.2.3.1

·在第二回合開始後,如果所有或多數評判員認定為非故意犯規,適用技術規則4.1.2.3

 

10.3 臺上裁判員的職責:

10.3.1 如果比賽雙方實力懸殊,可隨時終止比賽。

10.3.2 如果一方運動員受傷,臺上裁判員認定傷勢嚴重到無法繼續比賽時,可隨時終止比賽。

10.3.3 運動員在比賽中消極,沒有競爭,可隨時終止比賽,並取消一方或雙方運動員的比賽資格。

10.3.4 為確保規則的正確執行,對犯規運動員給予告誡,對嚴重犯規運動員或任何違背公平競賽的行為給予警告。

10.3.5 對於不立即服從臺上裁判員口令,或對裁判員有挑釁或攻擊行為的運動員,可取消運動員比賽資格。

10.3.6 對有嚴重犯規行為的運動員可不事先警告,直接取消其比賽資格。

10.3.7 在規則適用和允許的範圍內執法,並處理比賽中出現的、規則沒有明文規定的任何事件。

 

10.4 裝備檢查

10.4.1 當運動員進入拳台,臺上裁判員必須根據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國際拳聯職業拳擊賽和世界職業拳擊聯賽的競賽規則的相關規定檢查運動員裝備。

10.4.2 不允許運動員佩戴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國際拳聯職業拳擊賽和世界職業拳擊聯賽的競賽規則規定以外的任何物品、佩飾。

10.4.3 若比賽中拳套松脫,臺上裁判員應中斷比賽,待整理好後,恢復比賽。

10.4.4 比賽結束後,臺上裁判員必須檢查每個運動員護手繃帶。

10.5 比賽開始前確認台下評判員和拳台醫生就位

10.5.1 臺上裁判員必須在得到比賽監督准許後開始比賽。

 

規則11. 台下評判員

11.1任命和參賽

11.1.1 201361日以後,所有國際拳聯比賽由三名評判記分,該三名評判是從五名評判員中隨機抽選出來的。

11.1.2 台下的五名評判員將分別坐在拳台的三邊。具體位置見國際拳聯公開拳擊競賽規則,國際拳聯職業拳擊競賽規則和世界拳擊聯賽競賽規則。

 

11.2 在臨場工作時,不得與參賽運動員、其他評判員及任何人說話和示意。

 

11.3 在比賽結果沒有宣佈前,任何台下評判員不得離開各自的座席。

 

規則12. 國際拳聯裁判員的管理

12.1 國際拳聯裁判員管理系統見附件B

規則13. 拳台醫生

13.1 拳台醫生根據醫務規則行使他們的權利和責任。

規則14. 計時員

14.1 職責

14.1.1 計時員主要職責是控制好比賽回合數、每個回合的時間,以及回合與回合之間的休息時間。兩個回合之間必須休息整1分鐘。

14.1.2 計時員以敲鑼的方式宣佈每個回合的開始和結束。

14.1.3 每回合結束前10秒,計時員必須給出提示,示意該回合即將結束。

14.1.4 計時員使用碼錶或時鐘對全場比賽時間進行計時。只有在臺上裁判員發出“TIME”的口令時停錶,在發出“BOX”的口令後恢復計時。

14.1.5 在臺上裁判員數秒的同時,計時員應以聲音信號告知裁判員已數過的秒數。

14.1.6 在臺上裁判員數秒時,即使該回合結束時間已到,也不能鳴鑼,只有當臺上裁判員下令繼續開始並發出“box”口令時,方可鳴鑼。

14.1.7 當出現擊打過低或運動員出現喪失意識,或運動員摔出拳台外時,計時員必須記錄下相應的時間。

 

14.2 計時員座位應緊靠拳擊台設置。

規則15. 宣告員

15.1 宣告員的職責:

15.1.1 比賽開始前,宣告比賽類型,級別,比賽持續時間,運動員的姓名、國籍、體重級別和最好成績,以及臺上裁判員和台下評判員的姓名和國籍。

15.1.2 在每回合比賽開始後宣佈回合數。

15.1.3 按照從比賽監督處得到的比賽結果,在拳臺上宣佈比分及獲勝方。

15.1.4 每個回合開始前10秒鐘,宣告員要發出“助手退場”的口令,第一回合除外。

 

15.2 對於所有的國際比賽,宣告員必須具備以下資質:

15.2.1 能夠流利地使用多種語言進行交流(英文是必須的)。

15.2.2 熟悉國際拳聯技術和競賽規則。

15.2.3 在體育賽事播報方面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

15.2.4 宣告員座位應緊靠比賽監督。

規則16. 教練員/助手

16.1 資格

16.1.1 只有具有國際拳聯資質的教練員才能擔任國際拳聯比賽的助手。所有被運動員、國家拳擊協會或者國際拳聯拳擊學院聘請的助手必須具有國際拳聯頒發的資格證書;除了國際拳聯授予的一些例外情況。

16.1.2 任何擔任其他職業拳擊組織的現役教練員都不允許擔任國際拳聯拳擊賽事的教練和場上助手,除非他們辭去其他職業拳擊組織教練員工至少已經滿6個月,並且已獲得國際拳聯教練員資格成為國際拳聯註冊教練員。

16.1.3 每名運動員可有三名助手協助比賽。然而只有兩名助手可以登上拳擊台,而僅允許其中1人進入拳擊台圍繩之內。

 

16.2 助手的職責:

16.2.1 每回合比賽開始前助手必須離開拳台,並將椅子、毛巾、水桶等物品從拳擊臺上清理乾淨。

16.2.2 比賽過程中助手應為運動員準備好毛巾。助手可以替運動員棄權比賽。在認為運動員無法繼續堅持比賽時,助手可以往拳台內投擲毛巾表示棄權,但在裁判員數秒時除外。

16.2.3 助手只允許使用賽事組委會提供的透明瓶裝水。如果出現劃傷,助手只能使用凡士林、火棉膠、凝血酶溶液、微原纖膠原蛋白、明膠海綿、氧化纖維素和腎上腺素1/1000。也允許使用冰袋、冰熨斗和棉簽。

 

16.3 禁止行為

16.3.1 在比賽過程中,助手不允許喊叫、給運動員或裁判員擊掌,不允許通過言語、手勢鼓勵和煽動觀眾。不允許拍打拳台,叫喊,引起騷亂或幹擾比賽。

16.3.2 助手座席應該距拳台邊角0.5-1米,在2-2.5平方米範圍內。助手不允許走出特定的區域或做出任何反對臺上裁判的手勢。

16.3.3 助手不允許向拳台扔擲任何物件表示不滿,也不允許踢椅子或水杯或其他東西,這些都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

16.3.4 在比賽內場擔任助手時,禁止助手使用行動電話、對講機、耳機、微波收音機等。

16.3.5 比賽中,無論出現任何情況,不得給運動員補氧。

 

16.4 處罰

16.4.1 第一次違反上述條例的助手將受到告誡。

16.4.2 第二次違反上述條例的助手將受到警告,並被驅逐出競賽場地,但允許在留在

場館內。

16.4.3 第三次違反上述條例的助手,比賽監督將責令其在當天剩餘的比賽中不能出現在賽場。

16.4.4 如果助手被第二次逐出賽場,將禁止其該次比賽的助手資格。

 

16.5 國際拳聯教練員管理系統見附錄C

規則17. 拳擊台

17.1 官方認證

17.1.1 所有國際拳聯比賽,國家拳擊協會和國際拳聯市場行銷公司(BMA)必須使用獲得國際拳聯認證的官方器材供應商提供的拳擊台。

 

17.2 拳擊台和蓋布的尺寸

17.2.1 所有國際拳聯比賽,拳擊台圍繩內面積為6.1米見方。

17.2.2 拳擊台外延與圍繩的間距是85釐米,包括緊固和固定拳台使用額外的帆布的厚度。

17.2.3 拳擊台各部分尺寸如下圖所示。

红角

 

 

蓝角

 

 

中立角

 

 

拳击台

 

 

17.3 拳擊台高度

17.3.1 拳擊台距離地面的高度為100釐米。

 

17.4 拳擊檯面和角墊

17.4.1 拳擊檯面應安全、穩固和平整,不得有任何障礙物。拳台的四角設有四個角柱,角柱用角墊纏繞,防止拳手受傷。面向仲裁席角墊顏色安排如下:

a. 近左角紅色

b. 遠左角白色

c. 遠右角藍色

d. 近右角白色

17.4.2 拳台檯面是7.8米見方。

 

17.5 檯面遮蓋物

17.5.1 檯面必須覆蓋有氈製品、橡膠或者其他經批准的軟質、有彈性的合適材料。厚度不得小於1.5釐米,不得大於2.0釐米。

17.5.2 帆布必須覆蓋整個平臺,必須由防滑材料製成。

17.5.3 帆布必須為藍色,潘通色卡299.

 

17.6 圍繩

17.6.1 圍繩必須包有一層厚襯墊。

17.6.2 每一邊有44釐米粗(不包括包墊的厚度)的圍繩,與四個角柱穩固相聯。

17.6.3 四根圍繩離拳擊檯面的高度分別為40釐米,70釐米,100cm130釐米。

17.6.4 圍繩的每一邊用兩條寬34釐米帆布帶將其上下相連、栓牢,四邊帆布帶之間的距

離應相等。帆布帶要穩固,不能順著圍繩滑動。

17.6.5 上面兩根圍繩必須足夠拉緊,下麵兩根圍繩不得拉得太緊。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如有需要,臺上裁判員和比賽監督都有權調整。

 

17.7 臺階

17.7.1 拳擊台設有三個臺階。紅、藍角各設一臺階,供參賽運動員及其助手使用;中立角設一臺階,供裁判員和臨場醫務監督人員使用。

 

規則18. 拳台輔助設施

拳擊台輔助設施要求如下,要求組委會至少在比賽開始之前兩小時準備完畢。

18.1 (帶鑼錘)或者鈴

18.2 兩個用於吐漱口水的塑膠容器.

18.3 供比賽監督、副比賽監督、仲裁員、醫務監督、計時員、敲鑼員、宣告及評判員等技術官員提供若干桌椅。

18.3.1 評判員座席標準為:

形狀:正方形

寬度:80-100cm x 80-100cm

高度:80cm

桌布顏色:白色

18.4 一隻符合記分系統要求的電子碼錶和一隻手動碼錶備用。

18.5 一台記分系統。

18.6 一個帶有擴音設備的麥克風。

18.7 按照醫務手冊要求提供急救物品。

18.8 在拳擊台兩個中立角的外側,各備一個非透明的塑膠袋,供裁判員、拳台醫生或醫生放用過的止血棉球或紗布。

18.9 分別在紅藍角為助手提供的三把椅子。

18.10 一副擔架。

 

規則19. 護齒

19.1 在所有比賽中,運動員必須佩戴護齒。

19.2 不得佩戴紅色或部分紅色的護齒。

 

規則20. 護襠

20.1 對於所有男子比賽,運動員必須佩戴護襠,此外可再使用護身三角繃帶。護襠不得覆蓋任何有效擊打部位。

 


附錄A – 年度體檢合格證明

 

運動員姓名:                        出生日期:

擊倒(KO)休息期後的體檢

一般外貌

神經檢查和一般檢查

 

 

頭部

 

 

 

眼睛:瞳孔尺寸和反應性,眼外移動

 

 

 

 

嘴,牙齒

正常

 

不正常

 

顳下頜關節

正常

 

不正常

 

鼻子

正常

 

不正常

 

頸部

頸椎移動

正常

 

不正常

 

胸部

呼吸,壓倒肋骨時感到疼痛

正常

 

不正常

 

心血管系統

脈搏(請記錄)

正常

 

不正常

 

血壓(請記錄)

心音

正常

 

不正常

 

骨科系統

上肢:肩部、手腕、手

正常

 

不正常

 

下肢:踝關節

正常

 

不正常

 

神經系統

條件反射

正常

 

不正常

 

語言反應

正常

 

不正常

 

運動反應

正常

 

不正常

 

用藥

名稱和記錄(清單);如有可能,週二上交

 

 

 

 

醫師建議:

 

 

醫師姓名:                              日期:

醫師地址:

醫師職稱/職位:                         醫師簽字:

運動員簽字:                            日期:

 

 

 

地址:La Maison du International| Avenue de Rhodanie 54| 1007 Lausanne| Switzerland

電話: + 41 21 321 27 77| 傳真:+ 41 21 321 27 72| www.aiba.org

 


 

附錄B – 國際拳聯裁判員管理系統

1. 裁判員資格管理

1.1  符合國際拳聯裁判員資格的基本標準:

1.1.1   社會標準——下列人群不能擔任裁判工作:

1.1.1.1   國家拳擊協會的主席、執委、秘書長等選舉或任命的官員

1.1.1.2   國家拳擊協會付薪員工

1.1.1.3   現任領隊、教練員、訓練師等。

1.1.1.4   裁判員委員會、技術規則委員會及女子委員會成員。

1.1.2   專業標準:

1.1.2.1   國際拳聯職業拳擊比賽(APB)和世界拳擊聯賽(WSB)的裁判員,可以在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中擔任裁判工作,反之亦然

1.1.2.2   裁判員不能只擔任臺上裁判一職,但是可以只擔任台下評判的工作。

1.1.2.3   無拳擊背景者或退役運動員都可以成為國際拳聯裁判員。

1.1.3   健康標準:

1.1.3.1   色盲症患者不能擔任臺上裁判員和台下評判員。

1.1.3.2   失聰者不能擔任臺上裁判員。

1.1.4   道德標準:

1.1.4.1   因道德原因被國際拳聯取消資格的裁判員不能再參加其它任何拳擊活動。

 

2. 裁判員資質管理辦法

2.1  所有裁判應按照國際拳聯裁判手冊接受培訓和比賽執裁。

2.2  各級別的裁判員培訓課程應由獲得國際拳聯資質的裁判員講師來進行授課。

2.3 只有具有國際拳聯裁判員資格並在國際拳聯註冊的裁判員才能擔任比賽裁判員。

2.4  根據國際拳聯裁判員管理系統國際拳聯有義務:

2.4.1  增加不同級別的裁判員數量。

2.4.2  提高裁判員的執裁水準。

2.4.3  為裁判員提供公平、透明的發展途徑。

2.4.4  對各級別裁判員進行考核與評估。

 

3. 國際拳聯裁判員資格管理系統

3.1  國際拳聯裁判員分為三個級別

3.3.1  一星級裁判員

3.3.2  二星級裁判員

3.3.3  三星級裁判員

 

3.2 前提條件與晉級管道

下圖顯示的是開設裁判員課程的前提條件和晉升管道:

 

審核與評估每場比賽中的表現。

錦標賽期間的再培訓。

 

国家级裁判员

 

 

一星级裁判员

 

 

二星级裁判员

 

 

三星级裁判员

 

 

至少執裁過7次洲際比賽和1次洲際錦標賽,包括對抗賽。在8場比賽中評估合格,並且完成線上學習。

至少執裁過5次洲際比賽,包括對抗賽。在5場比賽中評估合格,並且完成線上學習。

擔任過50場比賽的台下評判和30場臺上裁判,並且至少執裁過一場全國錦標賽。

前提條件                               晉級管道

 

4. 國際拳聯裁判員資格認證

4.1  所有國際拳聯裁判員資格考試必須經國際拳聯批准。

4.2  裁判員晉級考試分為三個級別:

4.2.1 從國家級到一星級:國家拳擊協會須向國際拳聯總部提交申請。

4.2.1.1 獲得國際拳聯批准方可舉辦。國際拳聯還將審核學員資格,並且指派考官。

4.2.2 從一星級到二星級:每年會在國際拳聯拳擊學院和不同的國家舉辦。每大洲至少舉辦一次。國際拳聯拳擊學院每年會舉辦五至六次。

4.2.2.1 一星級到二星級的裁判員晉級考核班由國際拳聯組織,審核學員資格並指派考官。

4.2.3 從二星級到三星級:每年會在國際拳聯拳擊學院和不同的國家舉辦。每大洲至少舉辦一次。國際拳聯拳擊學院每年會舉辦五至六次。

4.2.3.1 二星級到三星級的裁判員晉級考核班由國際拳聯組織,審核學員資格並指派考官。

 

4.3 每次世界錦標賽之前會舉辦三星級裁判員的培訓。

4.4 裁判員參加晉級考試的所有費用由國家協會負擔。

4.5.裁判員資格認證標準

4.5.1裁判員資格認證標準如下:

4.5.1.1 一星級:已經符合晉升一星級裁判員的前提條件,並且參加了相應的考核。每位學員必須接受書面考試並取得75分以上的成績。

 

4.5.1.2 二星級:已經符合晉升二星級裁判員的前提條件,並且參加了相應的考核。每位學員必須接受書面考試並取得80分以上的成績。同時每位學員必須在體育館完成一天的臺上裁判,並且通過視頻輔助系統完成一天的台下評判,這兩項均在考官監控下完成。

 

4.5.1.3 三星級:已經符合晉升三星級裁判員的前提條件,並且參加了相應的考核。每位學員必須接受書面考試並取得85分以上的成績。同時每位學員必須在體育館完成一天的臺上裁判,並且通過視頻輔助系統完成一天的台下評判,這兩項均在考官監控下完成。

 

5. 裁判員資格的有效期

5.1  國際拳聯裁判員資格認證的有效期為四年。超過有效期後,裁判員所在國家協會必須為其安排一次測試。

5.2  如果裁判員成功執裁了任何一項國際拳聯重大賽事、奧運會等,其裁判資格將從該比賽之日起延長四年。

 

6.  五星級裁判員職責

6.1 比賽中的職責:

6.1.1 在國際拳聯比賽中擔任裁判員;

6.1.2 在國際拳聯比賽中擔任裁判組長;

6.1.3 在所有洲際錦標賽中擔任裁判員;

6.1.4 比賽期間,可為比賽任何決定提供指導性意見,但在其擔任裁判員的場次除外;

6.2 比賽以外的職責:

6.2.1對其未擔任裁判員工作的世界職業拳擊聯賽(WSB)和國際拳聯職業拳擊賽(APB)比賽錄影進行審議,,並且通過國際拳聯資料庫向國際拳聯總部回饋意見;

6.2.2 開發學習手冊和線上學習的工具和內容;

6.2.3 擔任各個級別裁判員培訓班的講師;

6.2.4 參加重要的國家錦標賽,目的是:

·發掘有潛質的裁判員;

·提供有關國家級裁判員的資訊及回饋意見。

 

7. 裁判員任命管理制度

7.1  對於所有國際拳聯賽事,由國際拳聯裁判員委員會提交裁判員名單至國際拳聯主席審批。

7.2  對於所有洲際賽事,由洲聯合會裁判員委員會提交裁判員名單至洲拳聯主席審批。

7.3  重大賽事中,如世錦賽、奧運會和洲際錦標賽,應任命一名裁判組組長。

7.3.1 裁判組組長一職一般由五星級裁判擔任。

7.3.2 主要職責為:

7.3.2.1 裁判員團隊的領導工作;

7.3.2.2 作為裁判員代表,參加與比賽監督的會議;

7.3.2.3 裁判員團隊發言人;

7.3.2.4 達比賽監督對相關裁判員的處理決定,並負責向其解釋具體錯誤和處理原因。。

7.4 如國際拳聯承擔裁判員比賽費用,其中應包括:

7.4.1 差旅費

7.4.2 食宿費

7.4.3 簽證費

7.4.4 津貼

7.4.5 頒發證書(被吊銷資格的除外)

 

7.5  國際拳聯負擔裁判員費用的比賽包括:

7.5.1 奧運會資格賽

7.5.2 世界錦標賽

7.5.3 洲際錦標賽

 

7.6比賽所需裁判員數量:

7.6.1 對於所有國際拳聯比賽,一個國家國際拳聯只能選派一名裁判員。世界錦標賽除外,最多可以任命兩名東道主裁判執裁。

7.6.2 五星級裁判員代表國際拳聯而非一個國家。因此,五星級裁判不計入規則7.6.1國家裁判員的名額。

 

7.7 擔任洲際比賽裁判員的資質確認:

7.7.1 對於所有洲際比賽,賽事組委會將所有各國家協會報名參賽裁判員名單上報國際拳聯總部,由國際拳聯總部確認裁判員是否具有執裁資格。

 

8. 裁判員評估管理系統

8.1 電腦評估資料將作為台下評判員的評估仲裁和比賽監督評估裁判員的一項重要參考內容。

8.2 所有洲際和國際拳聯賽事,裁判員每日評估結果必須當天上報國際拳聯總部。

8.3 根據每日評估結果,裁判員有可能受到降級處理。

8.4 對於所有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賽事

8.4.1 將任命台下評判員評估仲裁

8.4.2 臺上裁判員評估仲裁只需要專注評估臺上裁判員表現即可。

8.4.3 臺上裁判評估仲裁和台下評判員評估仲裁提交評估報告給比賽監督,在裁判員管理與選拔時作為參考。

8.5 對於所有其他的國際拳聯比賽:

8.5.1 比賽監督負責對所有臺上裁判員和台下評判員的表現進行評估,並且向國際拳聯總部提交評估報告。

8.5.2 如果比賽指派了5星級裁判員,他們必須向國際拳聯總部提交對所有裁判員的評估報告。

 

9. 賽時裁判員管理

9.1 裁判會議/國際拳聯公開拳擊賽裁判評估

9.1.1在每日裁判員會議前10分鐘,前一天的比賽評估表應由裁判員評估仲裁張貼出來,並標注出錯誤。

9.1.2 裁判員不能將比賽評估錶帶走。

9.1.3 裁判員評估仲裁主持召開裁判員會議。

9.1.4 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由比賽監督填寫裁判員評估建議,其中包括標注每位裁判具體執裁的場數。

 

9.2 裁判休息室

9.2.1 只有裁判員、比賽監督、副比賽監督、臺上裁判員評估仲裁、台下評判員評估仲裁和通知上場裁判的技術官員被允許進入裁判員休息室。

9.2.2 裁判員休息室必須盡可能的安排在離比賽場地最近且與競賽場地同層的地點。

9.2.3 應保證裁判員休息室環境舒適,並提供茶點,符合國際客房服務標準。

9.2.4 裁判員休息室必須有電視用於觀看比賽。

9.2.5 比賽監督負責批准並檢查裁判員休息室的位置與條件。

9.2.6 臺上裁判員和台下評判員的評估仲裁可以在裁判員休息室在單元比賽前召開裁判員總結會議。

 

9.3 酒店住宿

9.3.1 裁判員酒店必須與運動隊酒店分開,但是可以與國際拳聯大家庭和國際技術官員入住同一酒店。

 

9.4 身份卡通行區域規定:

9.4.1 裁判員只允許進入比賽場地和裁判員休息室。

 

9.5 著裝要求:

9.5.1 國際拳聯比賽中的所有裁判員必須穿著國際拳聯提供的統一服裝。

 

9.6 行為準則:

9.6.1 國際拳聯比賽中的所有裁判員必須簽署裁判員行為準則。

 

10. 國際拳聯裁判員資料庫

10.1 國際拳聯裁判員資料庫的維護:

10.1.1 國際拳聯總部辦公室通過國際拳聯資料庫,對所有裁判員參賽記錄,評估結果及個人資訊進行維護。

10.1.2 除了評估報告以外的所有資訊必須對公眾公開:

10.1.2.1 健康證明

10.1.2.2 從國家級至國際級各級別賽事、國際拳聯職業拳擊比賽(APB)和世界拳擊聯賽(WSB)的任命記錄

10.1.2.3 臺上裁判員執裁錄影。

10.1.3 最新國際拳聯資料庫中應包括對裁判員遠端教育的內容

 

10.2 國際拳聯裁判員委員會成員:

10.2.1 國際拳聯和各洲拳聯裁判員委員會成員必須曾是國際拳聯三星級裁判。

10.2.2 在洲拳聯裁判員委員會任期兩年以上方可有資格成為國際拳聯裁判員委員會成員。

10.2.3 洲拳聯裁判員委員會主席必須是國際拳聯裁判員委員會的成員。

10.2.4 所有申請者必須得到所屬國家協會的支援。

10.2.5 所有申請加入國際拳聯或洲拳聯裁判員委員會的個人,必須在各自代表大會召開前三月提交申請。

 


 

附錄C – 國際拳聯教練員管理系統

對國際拳聯教練員進行全面系統的管理,有助於各星級教練員的素質與水準不斷提高。新的國際拳聯教練員管理系統將會避免不合格的教練員對拳擊運動形象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1. 1.      教練員資質

1.1                所有國際拳聯教練員必須是國家拳擊協會的成員。

1.2                國際拳聯只認可國家拳擊協會所屬的教練員。

1.3  只有具有國際拳聯資質的教練員方可獲得奧林匹克團結基金的資助,並可以在國際拳聯和各洲的比賽中擔任助手。

1.4                國際拳聯教練員分為三個級別:

1.4.1        國際拳聯一星級教練

1.4.2        國際拳聯二星級教練

1.4.3        國際拳聯三星級教練

1.5                所有的國際拳聯教練員必須通過國際拳聯教練員資質認證考試。

1.6                2013年之前獲得認證的教練必須參加相等水準的課程以重新認證其資格。

1.7                允許所有現役教練員在國際拳聯比賽中擔任助手。

1.8                允許國際拳聯的教練員在國家協會任職。

 

 

  1. 2.      國際拳聯教練員資質認證課程

2.1   所有國際拳聯教練員資質認證課程必須經國際拳聯批准。

2.2   教練員資質認證課程分為三個級別:

2.2.1一星級:國家拳擊協會須向國際拳聯總部提交舉辦申請,獲得國際拳聯批准後方可舉辦。國際拳聯還將審核學員資格,並且指派考官。

2.2.2二星級:國家拳擊協會或各洲拳聯須向國際拳聯總部提交舉辦申請,獲得國際拳聯批准後方可舉辦。國際拳聯還將審核學員資格,並且指派考官。

2.2.3 三星級:國際拳聯負責每年在國際拳聯拳擊學院和不同的國家舉辦三星級教練員資質認證課程,並負責審核學員資格,指派考官。

2.2.3.1 為了讓所有現有的三星級教練重新獲得認證,2013年國際拳聯會在各大洲舉辦組織多種課程。

2.3   所有參加國際拳聯教練員資質認證課程的學員的費用必須由國家協會支付。

 

 

3.教練員資質與晉級管道

如果申請舉辦國際拳聯教練資質認證課程,國家拳擊協會必須向國際拳聯總部提交所有學員資訊。參加認證的教練員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3.1 一星級課程

3.1.1 經驗:至少擁有四年執教經驗或者具有大學學士學位並具有兩年執教經驗。

3.1.2 成績與成就:至少有一名運動員進入地區性錦標賽(男子、女子、青年、少年、成年)的半決賽。

3.2 二星級課程

3.2.1 經驗:取得一星級教練資格滿兩年。

3.2.2成績與成就:至少有一名運動員進入國家錦標賽(男子、女子、青年、少年、成年)的半決賽。

3.2 三星級課程

3.3.1 經驗:取得二星級教練資格滿兩年。

3.3.2成績和成就:至少有一名運動員進入洲際比賽(男子、女子、青年、少年、成年)的半決賽。

 

 

4. 賽時教練員的管理

4.1 對於所有國際拳聯比賽,每個代表隊必須至少有一名三星級教練員。擔任場上助手的教練員必須有一名是三星級教練員。

4.2 在參賽報名時,必須一併提交三星級教練員的資格證書。

4.3 對於擔任比賽助手的資格要求如下:

4.3.1  一星級教練員只能在國際拳聯一星級賽事中擔任助手;

4.3.2 二星級教練可以在國際拳聯一星級和二星級賽事中擔任助手;

4.3.3 三星級教練可以在所有國際拳聯賽事中擔任助手。

4.4  201371日起實行規則4.1條。

4.4.1 2013630日之前為寬限期。

 

 

5. 教練員控制管理

5.1 為確保教練能夠持續符合國際拳聯教練員要求,國家協會必須每年在國際拳聯資料庫內更新教練員的活動與資訊,以此來確認教練的狀況。

5.2 為保證現任教練員水準,教練員必須在規定時期內具有擔任相應星級賽事助手的經歷。具體要求如下:

5.2.1 一星級教練員:必須每四年至少擔任一次一星級賽事的助手

5.2.2 二星級教練員:必須每三年至少擔任一次二星級賽事的助手

5.2.3 三星級教練員:必須每兩年至少擔任一次三星級賽事或國際拳聯職業賽事,或世界職業拳擊聯賽的助手

5.3 如果教練員不能符合上述要求,將被降級,需要重新參加資格認證課程。

5.4 教練員星級資格的有效期將從擔任星級賽事助手的日期向後順延2年。

 

 

6.教練員資料庫

6.1 所有由國家協會提交的教練員資訊表都將在國際拳聯教練員資料庫中備案。為此,

會員協會有責任向國際拳聯辦公室提交詳細的教練員資訊。所有參加認證培訓的教練員在

課程結束時可以獲得國際拳聯頒發的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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